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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报告管理办法{精选5篇}

2024-07-15 15:03:02工作报告访问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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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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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准确理解“审议意见”的法定含义

所谓审议,即审查、评议。审议是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进行的审查和评议。审查,是对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视、研究;评议,是对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审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具体体现,也是人大代表汇民意、集民智、发表自己政见的一种重要形式。本文所称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综合,是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和对被监督对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法定的审议意见首见于《监督法》。《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显然,《监督法》没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表述,所称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不完全等同于常委会的意见,不能简单地把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但审议意见又不同于代表个人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审议时的意见,是履行特定职务在特定会议上针对特定议题的意见,具有严肃性。因此,法律作了具有一定弹性的规定,即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如何“研究处理”?《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对于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对于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由此可见,审议意见必须“研究处理”是法定的非常严肃的要求,不是去“研究”处理不处理的问题,而是要负责地“研究处理”并报告落实结果。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决议或组织跟踪检查,为确保审议意见落实提供法制保障。上述有关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为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为人大代表知政悉情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公开透明,扩大影响,增强监督效果。

综上所述,《监督法》对审议意见表述的含义十分明确,既不等于决议决定,也不同于建议意见;对“研究处理”方式,既有程序性规定和强制性要求,又有暗含、延伸的措施保证,具有严肃的法律约束力。审议意见的法定化,是对常委会会议上“自拉自唱”、“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现象的摒弃,是提高审议质量的集中体现,解决了会议公报、会议纪要等不宜处理的某些审议结果的问题,适应了人大常委会深化监督工作的需要。审议意见内容以会前调研为基础,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的呼声,出自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题的审议,体现的是大多数人员的意见,不再是个人发言,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的审议结果,表达了人大常委会的集体意见,应该说具有“人民意志”的属性。依此而言,审议意见是经过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其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集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的,它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指向性文书和依据,旨在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享用和尊重,“一府两院”的义务得到应有的履行和遵从。审议意见与决议决定不同,前者是“意见”,后者是“意志”,其法律地位高于一般意见建议,低于决议决定,可谓是渐进式的准硬性监督手段和形式。

二、认真归纳、整理“审议意见”

人大公文一般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审议意见是审议结果的书面载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之规定,属于人大机关下行文的一个文种(即向监督对象提出重要问题的见解和处理),其内容应以指出问题、提出建议为主,具有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强和文字要求高的特点,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力求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在会前认真组织调研,掌握大量第一手材料,在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前提下,及时认真地归纳整理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为常委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功。

一要站位正确,眼光高远。要从人大的职责出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忠诚于党、遵从于法、支持于政、立足于冀、服务于民,高度概括、科学评价“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成效,客观实在、坦诚中肯地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的放矢、富有指导性和一定前瞻性地提出改进与加强的建议。

二要广纳群言,体现民主。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每位组成人员的发言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在起草审议意见时,必须广纳群言,归纳综合,全面真实地反映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调研、视察、检查的情况和审议报告结合起来,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联系起来,深度加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集其要旨,使之整体化、条理化。

三要实事求是,便于操作。在整理审议意见时,必须从实际出发,指出问题要一针见血,抓住关键,不回避遮掩;提出建议应切合实际,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求促进一个或几个关键性问题的解决和有效改进,并注意由个性问题推及完善具有长远和普遍意义的制度建设,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要格式规范,文字简练。根据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权力的载体,会议才是权力的载体。鉴于审议意见主体的特殊性及其性质和效力,为准确简明地体现公文标题的三要素(发文机关、主要内容和文种),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建议统一审议意见标题的格式。如:河北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关于对省政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河北省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法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撰写,既要充分体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做到全面准确,又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公文撰写要求,做到内容集中,言简意赅,讲究语法,逻辑严密。同时,注意文字表述既具决定决议的严肃,又有建议意见的委婉。

三、做好“审议意见”的交办和跟踪问效

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落脚点,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求真务实的体现。协助常委会增强监督实效,抓好督办工作,是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应尽职责,也是落实审议意见的重要保障。

一是规范交办,强化严肃性。《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审定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交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关于审议意见的转交形式,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建议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名义函转,视内容确定主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或“两院”,并抄送有关部门。实践中,根据我国政法领导管理体制,为沟通情况,便于协调一致地督促整改,对涉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事项,建议抄送本级党委政法委;对涉及党委口的内容事项(如国防教育工作),建议抄报本级党委办公厅(室)。需要指出的是,依照《监督法》有关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不管是政府负责人报告,还是政府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都是政府对某一专题所作的工作报告,不是由某一个部门向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因此,函转审议意见时,主送机关均应为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而不是政府某主管部门。同理,在报告落实审议意见情况时,不得以政府有关部门名义报送,均应以政府名义报送。

二是跟踪督办,增强实效性。《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和反馈报告作了具体规定。审议意见函转“一府两院”后,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加强联系和跟踪督办,及时了解整改工作进展情况,防止只是“文来文往”、“重反馈、轻落实”现象的出现。对于“一府两院”按规定要求送交的整改报告稿,要对照审议意见,认真审核报告机关是否采取了切实的改进方法和措施(对于主任会议通过的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要审核“一府两院”是否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了研究),对没有落实的方面是否给予了合理的解释和必要的说明,避免把报告前的情况与研究处理相混淆,把整改落实情况和需要说明的情况相混淆。对于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整改情况,应按照《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视情况提出跟踪检查的建议,并按照主任会议或常委会的决定,认真承办组织开展跟踪检查。通过上述一系列活动,使报告机关与人大常委会之间进行充分沟通,充分体现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促进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做到审之见的、行之有效,促进问题的解决,从而树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

三是健全制度,促进规范化。按照《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有关规定,要积极探索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及审议意见和“一府两院”整改情况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的形式,整合和发挥多种监督形式的优势,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审议意见归纳整理、送签审核、函转交办、反馈公布等制度,确保督办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进行,促进审议意见质量的不断提高,增强综合运用监督形式的实际效果。

可研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可研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部分 关于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的内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是教育研究活动的基本单位。其管理内容,站在不同的位置,或考虑问题的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及不同的内容。

1.广义狭义的理解。

广义理解。按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内容应包含有8 个方面:①组织;②课题类别和选题;③申报;④评审;⑤经费(管理);⑥课题管理;⑦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⑧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狭义理解。仅指“⑥课题管理”这一部分。

2. 工作性质的理解。从课题管理的分工工作性质看,既包含有行政性的管理,又包含业务性的管理。

3. 课题级别的理解。从立项课题的级别来看,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可以有5级。

国家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审批的课题;

自治区级——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的,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广西教育厅批准立项的课题;

地市级——由地市教科所教研室组织,地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或教育局批准的课题;

县(市区)级——县教研室组织,县(市区)教育局批准的课题;

校级——学校自己组织并批准立项的课题。

4.管理层次的理解。

宏观管理——课题的规划管理属于宏观层次的管理,意在引导科研方向,形成研究重点,调动、组织和协调研究力量,有助于教育科研工作整体目标的明确与教育研究资源的合理组织。如区教科规划办对全广西、各地市教科所教研室对本地市、各县教研室对本县区范围内课题的规划管理。

宏观管理较偏重于行政性的管理。

微观管理——以课题的研究进程为管理对象,以研究方法与技术为主要领域,以课题个体的成果效益最优化为管理目的,是落实课题规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关键。指课题自身独立的管理。

微观管理偏重于业务性管理。

中观管理——介于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之间。

5.工作过程的理解。从研究工作发展过程看,可分为规划管理、过程管理与成果推广应用管理三大板块管理。

总之,课题管理内容是相对而言的,站的位置(上、中、下)、角度的不同,所指的管理工作内容和要求也有所不同。有的时候是既有分别,又有互相包含,不是截然分开。

本讲座所讲的管理内容和要求,主要是确定在两个方面:

一是针对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自治区一级课题的管理问题来讲。

二是针对与大家关系比较密切,目前大家比较关注和急需了解的关于“课题的管理”、“课题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两大问题来讲。

第二部分 关于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管理一、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管理,主要遵循“上管下”、“自管自”和“委托管理”的办法进行。

1.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有管理职责,直接管理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指导委托课题管理单位进行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2.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含A类、B类的C类)的日常管理,委托地市和高校教育科研机构进行,具体为:

①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地、市、柳铁管辖的,委托地、市教科所(教研室)、柳铁教委普教科进行管理。

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高等学校的,委托该校分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部门(如:科研处、教务处、高教室、教科所等。)进行管理。

其余(指上述提到的“地市或高校所管辖”以外的其他单位,如区直单位、区直中专、区直幼儿园、教育学会),由区教科规划办直接管理。

我们把以上①②所提到的地市教科所、教研室和高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部门称为:委托课题管理单位。

3. 各立项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自我管理、具体管理。

二、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委托课题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1.地市教科所教研室及高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部门,负责对课题的日常管理。协助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管理所属范围的重点(A类、B类)课题,代为管理所属范围的一般课题(C类),做好有关工作。

2.对课题研究过程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了解、检查立项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督促课题组按计划开展研究;对研究工作尽可能提出改进意见,为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支持课题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同时可通过召开研讨会、现场会、印发课题简报等各种形式,沟通信息。

3.对课题更改项目的请示及课题结题申请进行审核盖章。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变更的7种情况 (后面“二、2.”在对立项课题的规定和要求中将详细提到)的请示,进行审核和盖章。

4.协助做好课题结题及成果鉴定工作,协助做好成果推广工作。

5.协助做好其他工作。①督促课题组报送《课题实施方案》及开题情况,及每年的《课题研究工作年度总结》;②根据区教科规划办要求代为转发某些通知给所管理的各课题组;③对各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更改项目批复、《课题实施方案》及开题情况汇报、每年的《课题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等资料进行保存备案。

三、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对各立项课题的一些规定和要求。

1.需要报告和汇报的工作。各立项课题在研究过程中,要按有关规定完成,并向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含委托课题管理单位)报告和汇报的以下工作。

①课题的开题启动。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课题实施方案》及《开题情况报告》。

分别报送:区教育科学规划办、 委托管理单位。

②课题的每年总结汇报。立项课题要在每年的12月前(最迟不超过次年2月),需将《课题年度研究工作报告》。

分别报送:区教科规划办、委托课题管理单位。

2.对课题有关项目进行更改的专题请示。

(1)需要请示批复才能更改的项目。

①变更课题负责人; ②改变课题名称;③改变成果形式;④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⑤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⑥课题完成时间延续一年以上;⑦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不属于上述7种情况的,如要求变更子课题负责人、增加课题组成员等,今后不需报告。

(2)更改手续及具体要求:

①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要讲明更改原因、理由。原来是什么情况,要求改为什么情况要写明。如果是更换负责人,还要将新更换负责人的业务情况,职称、职务、工作保障研究水平等加以说明,以便区教科规划办审查其能否胜任)。延长时间的,要讲清原定什么时间,现定什么时间等。

②课题负责人签名。

③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如果是更换课题管理单位的,除了接任单位同意盖章外,还要原所在单位盖章。

高等学校的“所在单位,”可以由所在系、处,不必到学校盖章(愿意到学校办也可以)。

④委托课题管理单位审核盖章(指属于地市及高校管理的课题)。

⑤寄交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3.强调有关公文的几个问题。

①凡是给区教科规划办的公文(请示、报告或汇报),一律要写清写准课题的名称、年度、类别、编号(要立项当年的编号,2024年课题搞的一次总编号不要了),一定要记得写上课题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找归档和及时回复联系。

②“请示”与“报告”文种的区别。

“请示”和“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文种,它的区别: “请示”一般要求上级单位给予直接的

这篇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管理的关键词是广西,课题,规划,科学,教育,管理, 答复,即批复,如“关于更改课题负责人的请示”、“关于课题延长时间的请示”等。

“报告”则主要下情上达,不要求批复,如《开题情况报告》、《课题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等。

③“请示”及“报告”的主送单位只能1个——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示” 和“报告”都属于上行文,上行文只能一个主送单位,不能多头主送,否则造成受文单位之间相互推诿或产生矛盾、抵触,不利于尽快解决问题。一定要写清。

④“请示”要求一事一文。 公文处理规范要求是,“请示”一事一文,“批复”也是一事一批复。因此要求一件事情、一个课题的事情(如更改负责人、延期)要单独专题请示或报告。

⑤请示、报告、汇报的落款要写明“……课题组”及日期。在报批的公文中,课题负责人要签名,还要经所在单位盖章。

⑥不要到处联系。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管理及处理有关事情的自治区级联系单位,是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不是别的部门,不要到处联系,以免耽误工作。

⑦公文的收信人不要写个人名字,以便公文登记和及时处理。

4.关于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印章的管理。

①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该课题子课题评奖活动,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并由委托课题管理单位审核(盖章)。报区教科规划办审批。

②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并应得到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

③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较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过于随意,评奖结果须报区教科规划办。

④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时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由区教育科学规划办撤销课题。

①有严重政治问题;②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③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④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⑤超过批准延期时间仍不能完成;⑥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四、各个立项课题的自我管理。

(一)加强课题自我管理的意义。

课题研究过程的管理,就是课题自我管理,主要针对课题负责人而言。加强课题的自我管理是提高课题质量的重要保证。教育研究的成效好不好,很大程度取决于过程管理是否严谨和方法选用是否得当。要取得好的成果,必须要在“管理”上下功夫。一定要切实树立研究过程重于研究结果的意识,让研究成果成为研究过程的自然产物,而不是虚假的包装品。

(二)自我过程管理的主要内容。 1.把握研究问题和研究方向;2.协调研究力量解决研究难点;3.资料档案的收集和整理;4.研究力量的投入与分配;5.阶段任务的验收;6.研究思路和方法的调整;7.经费的使用;8.研究的进度;9.专家咨询;10.学术研讨;11.研究报告的执笔;12.成果宣传等等。

(三)需要抓好几个重要环节的工作。

各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要抓好几个重要环节的工作。

1.搞好开题会。开题会是教育科研的一个重要环节。开题会在课题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是课题设计论证方案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

从管理的角度讲,开题会主要做好3件事:①明确研究的方向与目标。使参与课题研究的人员在重点与难点做到心中有数;②明确分工。使每个参与者对自己在课题中的职责以及各阶段的任务都比较清楚;③明确每个阶段研究的主要任务,尤其是第一阶段的任务。

例1:柳州市教科所唐丽《小学生研究性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24-B35)课题实施方案:一、课题的提出及名称;二、研究假设;三、研究内容;四、研究对象及范围;五、研究变量及其操作定义;六、研究方法和具体措施;七、经费管理与使用;八、人员分工;九、研究步骤及时间安排。

例2:浦北县中学高德良《农村中学教学方法优化的研究与实验》(2024-C138)开题报告内容:一课题的提出1.国内外同类课题研究状况;2.研究本课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二、课题的界说。三、课题研究的内容。1.研究目标;2.研究的基本内容。3.本课题要求解决的主要问题;四、课题研究的思路、方法和基本步骤。五、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六、研究成果的表达形式。七、课题组成员分工。八,经费预算。

其余都大同小异。

2.课题进展中的检查和督促。按照研究工作计划的阶段任务和人员分工,逐项检查,研讨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沟通信息,在课题原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论证,并及时调整。

3. 定期召开研讨会及建立例会制度。主要是加强理论学习和指导。包括理论学习和专题研讨、聘请专家指导、讲学,阶段研讨与交流、研讨课和示范课的展示以及文献的检索与整理等。

课题立项获准后,应该建立例会制度。例会由课题负责人召集,全体成员参加。根据课题研究的内容和参与人员范围不同,确定例会时间。大的课题至少半年一次。

4.重视课题的档案管理。

(1)课题档案管理的意义及要求

①在课题的研究中,数据、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是课题研究成果的重要依据,是撰写《研究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及论文等重要参考资料,每一项课题都必须自己建档立案,设立专、兼职资料员,确保档案的完整。

②重要档案资料将来结题时作为成果的重要的主件和附件。否则在进行阶段或结题总结时,就会缺乏理论依据,降低说服力。

(2)结题时必不可少的档案材料。①申报课题时的《申请.评审书》;②获得立项课题的通知;③关于更改有关项目的请示及批复。(①和③到结题鉴定时,需将复印件放进每位专家评审的材料中,一定要保存好。)

(3)档案资料内容

包括课题研究成果的文字资料和实物等。不同级别、不同研究内容的课题,要求有所不同。

例1:浙江洞头县教科室,强调县市以上课题立项负责人,要过好课题研究的“材料积累关”,对自己的研究课题,要建立“课题材料档案袋”。必须有:1.课题方案;2.课题相关的背景学习资料;3.研究过程的体会及论文;4.研究过程的典型个案;5.研究过程取得的成效凭证;6.课题活动的大事记。其他还有调查测量表,课题阶段总结报告等等。

例2:柳州市教科所要求课题结题时成果附件要有:

档案资料:①立项申请报告、方案、审批文件;②计划、小结、阶段成果报告等;③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测查报告、论文、专著等;④成果推广应用计划、教育教学效果信息反馈情况;⑤成果获奖文件、奖状、证书。

过程资料:①典型教案、作用、课堂实录、观察记录;②各种调查、检查、测查的数据及评价记录;③典型事例、方案;④研究日记、过程记录(记事本)⑤文献检索等渠道所得的相关课题信息、动态;⑥会议式研究活动记录、纪要;⑦心得体会、随笔;⑧资料性照片、音像资料。

例3:上海市金山区兴塔小学五年来开展"农村小学环境教育实践研究"的课题全过程管理资料:包括开题设计方案,情报资料综述,实施操作中积累的调查问卷,教师教学案例、活动方案设计,学生、家长、教师在环境教育活动中的体验,课题研究成果。

例4:江苏省太仓高级中学要求课题组要建立规范的资料收集工作制度。

课题管理材料(立项书、实施方案、实施过程、阶段验收、结题)

科研工作计划、总结(每学期一份)

科研工作制度(长期使用)

科研工作会议记录簿(会议主持人、会议内容、效果、参加人)

科研活动记录簿(课题运作的各项活动、时间地点)

报告、学习、讲座记实(主讲人、参加人、时间、地点、内

这篇广西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管理的关键词是广西,课题,规划,科学,教育,管理, 容)

课题研究、经验材料汇总(各种经验总结材料、讲话材料、现场会材料)

信息材料登记(书籍、小报、照片、图片刊物等)

论文登记表(时间、姓名、论文题目、发证时间、单位)

论文集(打印精装或文件简装)

投入经费登记表(时间、名称、单价、合计)

个人科研学习记录(科研活动内容记实、材料剪辑等)

第三部分 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一、申请结题验收及成果鉴定的程序及要求。

1.填写《结题申请表及成果鉴定书》。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需要进入结题及成果鉴定的,课题负责人向广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索要(或网上下载)并填写《广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及成果鉴定书》(简称《结题申请及成果鉴定书》,接受由区教科规划办组织的成果鉴定及结题验收。

2.申请结题时需向区教科所规划办报送的材料。

①填写好的《结题申请及成果鉴定书》(含所在单位盖章;地市教科所教研室或高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部门盖章)。

②研究工作报告(报告研究工作概况。一般不超过3000字)。

③研究成果主件(即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有:研究报告、论文、专著、译著、工具书、电脑软件等等的其中一种。多数为研究报告。)

④研究成果必要的附件。(能够辅助说明成果,增强成果可信度的的材料。)

⑤(A类课题)资助经费与使用经费情况决算单。

上述一起送交区教科规划办后,等待批复。

3.区教科规划办进行批复。区教科规划办对课题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发批复文。同时附上给专家的《邀请信》及《鉴定意见表》(空表)。

4.课题组接到批复后,向专家送交鉴定材料。课题组向鉴定组每位专家提供的鉴定材料应有:

①给专家的《邀请信》及《鉴定意见表》(空表)。

②申报课题时的《申请.评审书》复印件(含更改项目的批复文);

③研究工作报告;

④研究成果主件;

⑤研究成果必要的附件。

⑥成果简介。包含:成果提要(完成目标情况);创新点;成果学术价值及社会效益;自我评价(含了解到的社会反映,但不一定所有课题都有,有的才写)。

⑦会议鉴定的日程安排(通讯鉴定不用)。

如果是C类及部分B类课题需要委托课题管理部门组织会议鉴定的,还需将材料多备一套给受委托组织鉴定的地市教科所、教研室或高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部门。

属于会议鉴定的,需将鉴定材料提前至少一周时间送给专家,同时课题组还要做好应对专家现场提问的答辩准备。

5.专家提出鉴定意见。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申请.评审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6.区教科规划办进行最后验收及颁发结题证书。所有鉴定材料经区教科规划办最后验收合格后,由区教科规划办向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

特别说明:过去规定,所有课题结题都必须进行成果鉴定,对“十五”课题,我区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的办法和外省做法,考虑鉴定需要经费,而一些课题研究内容较小,感到经费较困难的C类课题,允许选择“不进行成果鉴定,直接办理结题验收。”对不进行鉴定的课题,在完成上述1.和2.的要求后,区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课题研究是否达到《申请.评审书》预期的目标,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结题证书”。两者区别:一个有鉴定意见,一个没有专家鉴定意见。

二、选择结题及成果鉴定方式、时间。

1.申请结题方式。①通讯鉴定;②会议鉴定。

2.鉴定时间。会议鉴定一般为1—2天。通讯鉴定可限定在10天左右。

三、成果鉴定专家组的确定及鉴定费标准。

1.成果鉴定专家组人选的确定。

鉴定专家组应该是本领域、本学科威望较高的、副高及相当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特殊的情况,如幼儿园研究内容、小学教学等的也可个别中级职称)。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成果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目前办法:专家组建议名单先由课题组自己或通过委托管理单位提出,最终由区教科规划办确定。

2.专家鉴定费标准。

根据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以及鉴定所需时间、鉴定形式等不同,鉴定费标准一般掌握在每位专家200—600元。

四、结题验收的审批及组织鉴定单位。

(一)结题验收的审批单位。所有课题(A类、B类、C类)的结题申请,均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二)组织鉴定单位。

1.通讯鉴定。所有课题(A类、B类、C类),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

2.会议鉴定。将分不同情况安排:

(1)A类课题,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

(2)B类课题,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或者由广西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课题管理单位组织。

(3)C类课题,主要委托课题管理单位组织。具体为:

①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地、市、柳铁管辖的,委托地、市教科所(教研室)组织。

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高等学校的,委托该校分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部门(科研处、教科所、高教室等)组织。

其余(如: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区直中专、技校以及区直单位等等)仍然由区教科规划办组织。

凡委托地市教科所、教研室,或高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部门组织会议鉴定的,由区教科规划办发给委托书。鉴定结束后,受委托鉴定单位将会议鉴定结果报给区教科规划办。

第四部分 课题经费的管理、筹措和使用一、课题研究经费

1.A类课题由区教育科学规划办资助部分经费;B类、C类课题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及自筹。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所在单位应对课题研究给予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

2.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①国内调研、差旅费。

②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③小型会议费。

④计算机使用费。

⑤成果印刷费。

⑥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⑦成果鉴定费。

⑧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但最高每项课题提取2024元,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所提管理费按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3:2的比例分配)。

⑨出版补助费。

由于目前我区的资助课题经费较少,所以暂不提倡搞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课题管理费。其余自筹的经费使用范围也参照上述办理。

资助经费的安排为2次:批准立项当年下达一次,预留一部分,待课题完成,经批准进入结题验收阶段时再拨付一次。

3.在财务制度和规定经费的使用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

4.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5.收到资助经费后,课题负责人要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催寄发票;课题完成,办理结题手续时,课题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决算表报区教科规划办。

二、结题鉴定经费。

可研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二、调研制度。调研依据:根据郑州市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的要求,根据市委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市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工作需要。调研准备:选派人员临时组成调研组,制定调研提纲,确定调研步骤和方法,明确调研要求。开展调研:深入基层一线,通过听汇报、开座谈会、查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认真做好记录,全面了解情况,形成调研报告。

三、报告制度。报告事项:上级的重要文件、会议、决定等重大事项,市创先争优活动办的重要建议、进展情况、活动方案、上报材料、工作总结、重大表彰等,基层推荐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做法等。报告程序:按照市活动办分工,由各组拟定工作报告或建议,经组长把关后,先后报办公室、领导小组阅知。报告用途: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了解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例会制度。时间安排:一般情况下,每月安排一次例会,遇有特殊情况和重大事情时,可随时召开例会。会议内容:简要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安排下步工作,并讨论有关事项。会议议程:市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主持并讲话,与会人员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

五、会务制度。当召开创先争优活动动员会、经验交流会、专题报告会、总结会议等会议时,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合理分工。综合组把所需要做的工作进行详细分工,并责任到组,各组再分解到人。二是沟通协调。与市委办、政府办等有关单位主动沟通,确定领导参会、讲话、主持等事宜。三是准备材料。根据会议的内容,相关组要认真准备会议有关材料,涉及市委主要领导的,要经市委办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