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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检查方案{汇总5篇}

2024-08-04 22:30:01活动方案访问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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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来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个,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入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阶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呀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是指财政部门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公民⒈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嫌有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件。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

财务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思考

会计监督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秩序,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如何正确认识使命,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能,做到守土有责,是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基层财政部门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方面的一些实际工作,就如何履行好该项职能作些思考,并提出若干建议。

一、财政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的现状分析

(一)对会计监督认识不到位

1.受传统认知理念的影响,一个普遍的认识是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财政收支,特别是财政资金的分配,因此,财政部门的核心工作还是抓预算的编制、执行,对会计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会计监督工作形成了“可抓可不抓”的工作意识。

2.对会计监督工作内容存在简单化的认识。当前,会计监督与会计信息失真客观上存在着力量悬殊的问题,再加上每年也仅以文件的形式布置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从而形成“会计监督就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就是查几家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业,查账就是到现场翻翻账”的认识。

3.受编制和人员的限制,没有太多的人员从事专职会计监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这项职能放在了财政监督科,从而在认识上又进入了一个误区,即“会计监督就是财政监督科的任务,再进一步也就是财政监督科1—2个人的事情”。

(二)会计监督执行有偏差

1.没有综合性的执行方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往往被视为会计监督的全部,什么都往里装,没有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综合性的监督方案,实现综合治理。在实际操作中,只是机械式的执行上级文件,完成上级下达的检查任务,为文件而文件,为执行而执行。

2.监督有畏难情绪。基层财政部门的工作与行政事业单位接触得多,不同于国税、地税部门与企业有广泛的接触,觉得会计监督没有税务稽查、审计检查那样的知名度和威慑力。

3.检查方式单一。主要是采取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没有很好的日常检查与之相配合。此外,在检查对象上也不是很平衡,存在着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多,而行政事业单位少或没有的现象。

4.检查处理力度不够。虽然有《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更多的是采取责令整改的方式以及“只对事不对人”等,造成检查处理过轻的问题。

(三)会计监督成效不佳

1.因受限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特定对象,全年的检查任务也就是1—2家。先且不谈检查的质量如何,单在会计监督的面上就存在过窄的问题,谈不上量的胜利,对会计信息失真施力不够,从而也就无法提高会计监督的知名度和成效。

2.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这种一筐式的检查与当前会计监督面临的形势极不相称,相反,由于太追求目的意义,而降低了对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工作等问题的关注度,给人一种欲速不达的感觉。

3.没有建立与税务、银行、审计、纪检、检察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没有形成一种会计监督工作合力,一定程度上处于一种孤军奋战的境地。

(四)会计监督队伍不强

1.从量上讲,受编制限制存在着人手不足的问题。另外,在个别会计监督岗位上存在着借用事业人员和无行政执法证的问题,为会计监督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从质上讲,随着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要实现与国际接轨,以及企事业普遍实行会计电算化,对会计监督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具有法律、计算机、会计等综合知识积累的会计监督人员不多。

二、对做好会计监督的若干建议

(一)明确职责,树立会计监督新观念

一要充分认识到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若不履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此要承担法律责任。二要充分认识到会计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是要将会计监督当作财政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以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为目的,树立会计大监督的理念。

(二)整合资源,形成会计监督合力

一方面,要形成以财政监督科为牵头单位,其他科室通力合作的监督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争取税务、审计、监察、检察等部门的联合,建立健全案情通报制和案件移交等制度,互相支持协作,形成一种全方位监督格局。如通过所得税汇缴清算,掌握被检查对象成本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和涉税项目的合法性等;通过纪检监察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实现前期介入,发现被检查对象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的漏洞等。此外,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等形式,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最大程度地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并建立健全举报、保密制度,扩大工作影响力。

(三)坚持创新,改进会计监督方式

一要做到重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财政部可在全国范围内布置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而作为基层财政部门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每年推出1—2个检查主题,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等,将会计监督的基础性工作做实、做大和日常化。二要通过建立健全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引入计算机技术,对企事业单位和会计人员建立会计诚信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和网上查询,进一步增强执法刚性。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可以借鉴交通警察在驾驶证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实行12分制和扣罚规定或对相关负责人实行有偿会计知识培训等,以增加会计违法成本。

(四)加强培训,提高会计监督效益

一要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作为财政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将会计从业人员培训落实到位,提高他们的从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为会计监督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二要加强对会计监督队伍的培训。除业务知识外,还要注重培养他们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遵守监督人员职业道德,树立财政人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李视友.论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J].会计之友,2008,(1中):86-87.

财务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3篇

(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财政监督管理

1.完善执法检查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出台了《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财政局执法权限》,明确了区财政局执法责任和执法权限、局领导执法责任、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2.规范监督管理。一是将财政监管检查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专职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财政监管职责,监察科负责制定财政年度检查计划,协调财政监督工作,督促检查计划落实。业务科室结合职能工作,强化财政资金监管,负责按计划实施年度检查和上级财政部门对口处(室)布置的专项检查,形成了财政监督工作人人有责的工作局面。二是强化专职监督。监察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面达到有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的30%。监督的范围涵盖财政收支以及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的全过程。三是整合监督资源,密切与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系工作,沟通信息,拓宽监督渠道。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1.扎实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一是按照区委财经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要求,对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抽调18人组成6个检查小组,对全区19个区本级、4个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检查,对预算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是否按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扩大内需及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等进行了检查。三是对年教师绩效工资、社区用房建设、办案补助经费、小流域治理经费、家电下乡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管理改革经费等等项目进行跟踪监督,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管理。

2.贯彻落实“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一是按照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安排了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市治理办上报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自查阶段总结报告。二是委托中介机构抽调注册会计师组成检查小组对我区单位开展重点检查。三是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四是对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做好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3.配合相关科室开展我区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基金等专项检查工作,并按时上报重点检查报告。

(三)夯实监督基础工作,促进规范化服务

1.进一步规范内部财政执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执法中严格按财政检查程序实施检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财务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4篇

一、扎实学习,坚定信念,廉政勤为

积极参加中心组学习,系统学习了几代领导人的著作,以及党的十八大文件精神,不断提升党性觉悟、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做到在思想上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党纪、党规,坚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注重加强廉政以立身、勤政以务公、善政以理财的财政干部个人修养,做到德清志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在工作和生活中,不争名权利,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对同志努力做到关心,理解,尊重,能俯身倾听意见和呼声。尊重上级是本份,尊重下级是美德,尊重所有人更是一种修养;对生活能保持健康的情趣、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高尚的精神追求;对工作注意调查研究,不尚空谈,注重请示汇报,对党组决策坚决贯彻执行。在分管工作中,重视制度规范行为,用教育引导思想,用真诚去沟通,用智慧去推动,对联系点站所负责人做到常提醒,要求他们能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守得住清平,管得住权欲,构建好自己主要工作中纪检监察职责的首个阵营。

二、严以律己,明德惟馨,敢作敢为

紧紧围绕县纪委六次全会、市局纪检组提出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自律型的纪检监察团队建设要求,突出自律,带领纪检组、监察室积极组织各类培训学习活动,用科学的思想武装自己。

(一)认真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在强化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的同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工作中敢于碰硬。

(二)组织全系统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去年8月份以来,按照市局纪检组“廉洁理财,做党和群众满意的财政干部”主题活动和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标准化工程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研究制订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双日”活动,召开“四查四比”现场会。

(三)注重职业道德,提高自身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道德意识。读懂《纪检干部职业道德》这本好书,组织全系统进行纪检监察干部职业道德原则、内容及行为规范的教育;以立足本职,实践宗旨为出发点,开展“做人、做事、做官”大讨论,进一步增强了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道德意识,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道德水准。

三、爱岗敬业,守职尽责,求真务实

(一)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穷尽才智,献计献策。作为班子成员,我注重大局意识,自觉为推动财政工作的整体发展贡献才智。一是协助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谋划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积极主动的出谋划策,进言献策。二是对提交集体研究的事项,做到上会前先调研,先思考,会上知无不言,言之有道,为形成正确决策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全力推动重点工作,为班子决策助力。如党风廉政、优化创建、能力作风、干部调整等重点工作,协助主要领导抓推动,抓落实。

(二)为分管工作不遗余力。根据班子分工调整,二0一一年八月我不再分管信息科和政府融资工作,增加分管财政监督检查科和政府采购管理科。我对分管的工作,重在出思路、用干部、带队伍。做到平时多观察,工作中多支持,生活中多关心,业务上多指导,责任上多担当,为领导保驾护航,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1、纪检监察和财政稽查监督工作。

去年,我局纪检监察工作考核仅获三等奖,成绩不够理想,纪检组倍感压力。年初,我同监察室主任就纪检监察工作向局主要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取得了领导的支持和对下一步工作思路的肯定,从做好监督检查、保廉机制、优化创建、源头治理、案件查处六大板块构成的纪检监察基础工作入手,结合财政管理职能,积极推动构建适合财政自身特色的惩防体系。

一是整合内外监督资源,完善纪检监察机制。一方面,强化了局纪检组对内主要监督职能科室的统一组织领导。局主要监督职能科室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科、政府采购管理科的监督检查信息、结果共享,由局纪检组统一领导,根据不同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等,结合科室监督职能安排任务和分工。另一方面,有效利用外部监督资源,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按创建要求,纪检组聘请了由“两委员一代表”、服务对象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十人行风监督团,对我局的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的创建工作监督指导,协同监察室、监督检查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对政府采购、专项工程全过程监督检查,并积极向局纪检组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和提供案件线索。通过行风政风热线解答群众关注的财政热点问题,旨在打开民情通道,润色我局监督体系。

二是狠抓制度落实,确保制度的严肃性。首要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责任分解。其次是进一步落实局各项管理制度。局监察室、财监科、办公室通过内审、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科、所及个人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把检查情况作为科、所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是完善惩防体系,推进源头治理。

按照县委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部署及上级财政部门工作要求局纪检组积极推进我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的源头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公有房屋租赁情况、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等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经秩序。

五是严肃案件查处,建立信访预警机制。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剖析机制,确保财政干部和财政资金“两个安全”。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坚持有案必查,有案查好,及时剖析案例。重视群众来信来访,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实现信访件按期办结。

六是强化监督检查、稽查,规范财政权力运行。(1)组织加强对有关优惠政策、服务承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财政部门形象的行为,着力提高财政部门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效能。(2)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和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监督。(3)开展内部审计工作。(4)是各科、所加大对支农、教育、科技、城建等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督及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按项目形成年度自查材料,不断规范财政资金支出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5)严格执行县委关于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意见,配合县纪委做好涉及全县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把本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加大对规避监督行为的检查处理力度,不断提高监督效能。(6)做好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特别加强了对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

七是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做好优化创建。

为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建设服务型财政机关。纪检组严格执行《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十项规定》、《宝应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过紧日子暂行规定》,把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建设、工作作风转变、精神状态提升作为服务型机关建设的基本着力点,教育和引导干部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规范服务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公共财政职责,加大对群众关心的热点事项、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公开力度。深入开展创建“最佳服务部门”、“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执法大队)”活动,完善“扎口收费”和“一费制”等便民服务机制。2名站所被评为市“示范站所”。

2、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政府采购实现管采分离,实行阳光操作,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扩大规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一是民生工程政府采购做大做强。二是目录外项目有效拓展。(2)、规范操作,不断提高依法政府采购水平。(3)、注重创新,努力拓宽政府采购工作思路。(4)、加强管理和服务,继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水平。(5)、接受监督,切实建设阳光政府采购平台。经过努力,今年在全省的政府采购管理考核中荣获二等奖。

3、联系点和下派工作。一是服务基层,推进基层站所全面建设。注重抓好四方面的工作,即:扎实开展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干部素质;扎实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切实转变干部的工作作风;扎实开展“四五”普法,切实增强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扎实开展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切实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二是强化精品意识,推进“实在”帮扶项目。下派帮扶工作都是为广大群众服务的,不打造精品工程,只注重“面子工程”、“眼球工程”,仅搞形式主义,在项目上目光短浅、急功近利,到帮扶结束时,就不会赢得老百姓的交心。而只有依托部门优势,老老实实、扎扎实实、踏踏实实打基础,办实事,帮助村集体不断增强“造血”功能,打造富民强村的精品品牌,才能做一名让群众赞扬的人。

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认识存在误区。对自己从事的纪检监察工作有时不能准确定位。

财务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第5篇

一、改革开放前主要的外部财务监督形式:财政检查与驻厂员制度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在这一体制下资金筹集权和投资权、成本开支审批权、工资总额决策权、产品定价权和利润分配权等均集中于国家有关部门;企业资金供应责任、资产损失责任、债务偿还责任和亏损弥补责任均由国家承担。为了防止资金浪费,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国家十分重视对国营企业的财务监督。建国初期,邓小平兼任财政部部长期间,提出各级财政机关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财政监督,及时检查公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金融机构等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之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及时配备了财政监督干部实施监督检查。在1950到1956年间,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共检查了35000多个单位(次),查出贪污浪费违反财经纪律问题57646件,涉及款项4.2亿多元。

到上世纪60年代,为了恢复国民经济,促进财政平衡关系,严肃财经纪律,国家实行了财政驻厂员制度。1962年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的暂行规定》,指出财政驻厂员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核实企业上缴中央财政收入和中央财政拨付的各种专项款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财政驻厂员制度在“”期间也没有中断,直至80年代初。财政驻厂员制度在那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对国营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为国家挽回了许多损失,还促进了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也为国家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经济信息。

二、上世纪80-90年代的主要外部财务监督形式:完善财务制度与实施大检查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进一步搞活国营企业,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放权让利式改革,包括:从80年代的两次“利改税”,建立企业基金制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企业内部奖励自,实行固定资产有偿使用,流动资金从银行贷款(“拨改贷”),实行承包与租赁经营,到90年代探索税利分流,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落实投资决策权、筹资自、税后利润分配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弥补亏损责任和资产损失责任等。这一系列改革总体上是在逐步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上推进,这个改革过程也是国有企业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逐步清晰的过程。

从上述80-90年代的改革措施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自的扩大,以及财务管理体制的变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体制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在这一时期,国家在外部财务监督管理手段上有两方面比较重大的措施:

第一,加强了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一是统一了成本管理和折旧制度。1984年3月,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同年4月,财政部颁布《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了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扣除办法。1988年4月,国务院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明确了折旧的提取范围,折旧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但是通过90年代初的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反映,在企业承包经营过程中,许多企业为超额完成承包指标,折旧提取严重不足,导致巨额潜亏。二是统一了企业财务制度。**2年11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财务通则》,随后又相继颁布了全国统一的10个行业的财务制度,在建立资本金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和折旧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利润分配、财务报告体系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革。**0年财政部又颁布了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初步统一了分行业的会计核算办法。这些制度大大促进了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范,使财务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三是国务院出台了专门的企业财务监督法规。**7年2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企业财务自不受干扰的同时,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的有效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其中重点要加强对企业消费性资金使用、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关联企业经营往来、购销业务、资金调度、成本费用、资产处置、利润分配、财务报告的监督。**0年6月,国务院又专门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企业财务报告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有关责任。

第二,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80年代中期,我国财经领域截留国家财政收入、违反财经法纪、挥霍浪费国家财政支出等问题相当突出,财经秩序比较混乱,严重影响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在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偷逃骗税、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等现象。针对这种情况,1985年,国务院决定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人大、政协参与,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大检查,并成立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专司领导“大检查”。该项制度实行了13年,是80-90年代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主要的外部监督形式,每年都有不同的检点,并由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统一部署。1985年以来,“大检查”查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违法违纪问题金额累计2044亿元,对促进国有企业规范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发挥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大检查”具有集中式、运动式性质和“秋后算帐”特点,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不相适应,所以**8年“大检查”退出了历史舞台。

**8年以前,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还有一项重要制度,就是各级财政机关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核与批复,但是由于各企业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决算多数未经中介机构审计,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从1988年起,财政部取消了多数国有企业的财务决算批复制度,改由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但是在取消批复以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监督没有跟上,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追究制度,出现“审而不核”,“审而不究”,中介机构审计流于形式。虽然,也组织了《会计法》执法检查和会计质量检查等检查活动,也处理了一些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但毕竟是零星抽查,“杀鸡敬猴”作用有限。这一问题直到**3年才有比较根本的解决方案。

三、国资委成立以后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践:建立和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

党的十六大审时度势,作出英明决策,决定在中央和地方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新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这为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体系带来了新的契机。总理在十六届二中全会上指出:今后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主要由国资委负责,以解决多头监督问题。**3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5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职权。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五年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使出资人职责,开展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已初步建立起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

(一)财务监督工作目标明确,财务监督重点突出。出资人财务监督有别于之前的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财务监督。首先是监督工作目标不同。过去的财务监督主要目标是维护财政平衡,确保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而出资人监督,主要是促进企业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次是监督重点不同,过去财务监督的重点是企业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务会计制度的遵循程度、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出资人的监督,除了关注合法性和制度遵循性以外,重点关注企业财务政策的合理性、财务决策的科学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风险的可控性、资产质量的优劣程度等。

(二)财务监督制度不断完善,财务监督手段形成体系。依法监督,制度先行。国资委成立以后,首先开展了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了企业家底,了解了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然后又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建设,并不断拓展监管手段,探索监管有效的监管形式。

一是为了解决经营成果的真实性问题,为管资产、管人、管事决策奠定基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了决算审核和审计监督,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进行处罚。同时探索所出资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为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的事前监督和过程管理,建立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制度,完善了审核反馈程序,促进了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增强了财务预算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引导与控制功能。

三是为促进企业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加强了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建立了重大投资、发行债券、重大会计政策、重大资产重组等财务事项的备案或审核制度。

四是为有效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加强了高风险业务的监控,并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

五是建立了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开展一年一度的业绩考核与财务绩效评价工作,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企业工资总额挂钩,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和经营管理的改善。

六是加强了总会计师管理,一方面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为所出资企业配备总会计师,另一方面加强了总会计师职责管理,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并通过总会计师报告工作的形式,促进总会计师职责到位。

七是改进了派驻企业监事会的工作,加强了当期监督的力度,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提高了监督检查效率。

八是探索建立资产经营责任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实处理任期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另一方面研究相关制度,探索开展日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