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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申请报告范文第1篇
一、 适用范围
有限公司总部、深圳营销发展中心、各直属养殖场、各地区办事处
二、 适用人群
惠州顺兴食品有限公司每一位在职员工
三、 福利项目
1、员工生日当天可计为有薪假期,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2、生日礼物
员工生日当天,发给员工一份印有公司LOGO的小礼品
3、生日贺卡
公司设计制作统一的格式贺卡,贺卡上印有公司的简介及对员工的生日祝福并有公司最高领导人的印刷版签名,员工生日贺卡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并代表公司提前一天发放给当月生日员工。
4、当月集体生日活动
在月底,组织当月生日员工举办集体生日PARTY,活动内容:茶话会、卡拉OK、生日蛋糕等。
四、 责任部门
1、行政人事部(人事组):负责当月员工信息的公布及生日贺卡的制作、相关费用的申请、集体生日活动礼物的请购,整个活动的统筹及现场组织实施。
2、行政人事部后勤组:协助场地的安排及布置。
3、行政人事部长:相关生日人员名单的审批,费用的审核。
4、财务部:相关活动经费的申请的审批。
5、各分场、办事处由部门负责人员组织协办,费用以每人50元从公司财务报销,或者由总公司发给生日员工生日贺卡+生日礼物。
五、 具体要求
1、行政人事部(人事组)每月25日前统计出下月生日员工名单及具体生日(以身份证为准),并以通告形式给予行政部长审批。
2、人事组把每月审批好的人员名单留底一份,在月度的每一个可能的员工生日,提前一天做好生日贺卡,代表公司赠送给员工。
3、行政人事部部门上下协力负责每月底员工集体生日晚会的筹办工作,组织员工愉快的欢度集体生日晚会。并在当天准备好蛋糕、水果和零食等。
六、 费用预算
1、贺卡:2元/人左右
2、每月晚会费用(按60人计算):蛋糕 300元 水果:100元 零食:100元 瓶装水:100元
3、生日礼物:每人15元左右的生日礼物(纪念水杯、纪念笔记本或其他,印刷有公司LOGO)
七、 其他
1、生日贺卡请广告公司的人员设计或公司内部平面设计人员设计,统一印刷公司的LOGO,上面有公司的简介及生日祝福,并有公司唐总经理的印刷版签名。
2、每月的员工生日PARTY时间安排在月底(具体按当时时间安排),时间段为:晚上6:30~9:00,原则上由本月员工参加,部门不得与加班为由阻碍员工参加(特殊情况除外)。
员工福利申请报告范文第2篇
被告:福建省福清市人事局。
法定代表人:陈金建,局长。
莫尊通于1996年2月1日书面申请退休,并提供福清市医院体检诊断证明,证明其患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高血压等严重疾病,身体难以支持,无法正常工作。经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分别签注同意其退休申请的意见后,报福清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根据上述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及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第一条第2目之规定,经研究于1997年2月25日批准莫尊通退休。在莫尊通退休申请报批期间,莫尊通于提出书面申请退休后二个多月,即又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以身体经医疗已恢复正常,处于健康状态,能够继续工作为由,向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提出撤回退休申请。但其后福清市人事局仍作出正式批准莫尊通退休决定。莫尊通不服,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福清市人事局严重违反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出批准莫尊通提前退休的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撤销经被告批准的融教(97)退第009号准予莫尊通提前退休的决定,恢复原告的教学工作。具体事实和理由有:1.原告担任中学物理课教学,成绩显著,受到好评。但因敢于提意见,受到校领导的不正常对待不让担任教学工作,贬为学校庶务,后又被迫承包学校食堂及服务部。服务部1995年9月11日开业,但于11月19日遭受火灾,又怪罪于原告,自身受损失6000多元,还罚款180元。因此,因前前后后这些事,原告身心受损害,身体患病,迫于外部压力,气愤而写申请退休报告。但事后不久,原告身体恢复,完全可以胜任工作,即口头、书面向学校、市教育局撤回退休申请,均不予理睬,被告市人事局疏于审查,竟于原告退休申请一年多之后作出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决定。2.被告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关于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能批准退休的规定,当时原告只有48岁又4个月,未到规定年龄。3.被告等单位在审批决定原告退休时,一些程序上也违法。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批准原告退休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理由是:首先,申请退休是原告的意愿,被告作出批准决定,没有任何强制性、惩罚性的内容,更谈不上有剥夺和侵犯原告工作权利的侵权性质。其次,被告作出批准退休的决定,程序上合法:原告于1996年2月1日因身体不好,难以支持,提出退休报告,并附有医院检查诊断证明,经原告所在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被告审批。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退休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故作出决定批准其退休。再次,从实质内容上看,被告的决定是依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并不违反该行政法规之规定。被告作出批准莫尊通退休决定,也有疏忽之处,按规定确定出生年月,以个人档案记载的最早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经核实莫尊通个人档案最早记载为1978年9月的《高等学校考生政治审查表》登记的出生年月为1947年10月1日。因此,办理退休时间应为1997年10月1日,据此,可作适当处理:(1)如1997年10月办理,可按退休待遇处理;(2)如以1997年1月办理,按退职处理;(3)如莫尊通的身体疾病经治疗确已恢复,能胜任教学工作,由福清市教育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审判
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福清市人事局认定原告莫尊通于1996年2月1日书面申请退休,并提供福清市医院体检诊断证明,莫尊通患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高血压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第一条之规定,批准莫尊通退休,被告福清市人事局1997年2月25日作出的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15日作出判决:
维持福清市人事局1997年2月25日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决定。
宣判后,莫尊通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申请退休时仅四十八岁,不符合退休申请条件。上诉人是因为承包福清市洪宽中学食堂及服务部产生纠纷而受学校领导打击迫害而气愤得病,无奈而申请退休。后经过治疗,很快恢复健康,并多次向福清市教育局口头或书面陈述要求继续工作,但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疏于复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批准退休决定。
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辩称:被上诉人批准上诉人莫尊通按照病残退休之前,对其个人提出的退休申请、县级医院病残体检证明和上诉人所在单位福清市洪宽中学及教育主管部门的上报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本着维护病残干部权益的原则,对莫尊通照顾批准退休。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1996年2月1日,上诉人莫尊通提出申请退休报告。2月2日,经福清市医院体检,结论为“符合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第23条”。福清市洪宽中学于1996年1月23日签署意见同意报批,福清市教育局于1996年2月1日签署意见“同意按特殊情况报批”,福清市人事局于1997年2月25日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莫尊通属于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机构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序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之例外条款的规范。且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本案上诉人莫尊通申请退休报告为1996年2月1日,而莫所在学校福清市洪宽中学的审批为1996年1月23日,学校审批在本人申请之前。莫尊通的申请退休报告为1996年2月1日,福清市教育局的审批意见日期也为1996年2月1日,二者为同一日。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违反行政程序。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但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时未满五十岁。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对此未予详查。因此,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此亦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11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1997)融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1997年2月25日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的决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学校教师不服人事主管行政部门作出的批准退休的决定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现就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评析如下:
(一)本案被告作出的批准原告退休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
被告批准原告莫尊通退休之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参加诉讼各方基本认识一致,但对人事主管行政部门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则存在很大分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一种意见认为,人事主管行政部门批准教师退休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立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事项提起的诉讼。亦即习惯所称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学校教师一直是作为“干部”管理的,批准其退休,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不受理”范畴,是法律规定的“排除”受案范围列举内容之一。再者,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基本上限于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侵犯可提起诉讼,没有包括劳动权。因此,本案对于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判决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可以立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行政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就可以起诉。本案中,原告莫尊通属于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单位教职员工,不属国家公务员序列,因而不受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例外条款的规范。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是正确的。一、二审法院均肯定了第二种意见,对原告之诉予以立案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二)本案被告批准原告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处理上是否符合行政法规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被告作出批准原告退休的决定,必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的决定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是本案争议的又一个焦点。有的认为,原告莫尊通申请退休,完全出于自愿,声称身体患有严重疾病难以坚持工作,要求准予退休,并持有医院体检诊断证明,证明其患有较严重疾病,身体难以支持,无法正常工作。被告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批准原告退休,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这样做,实际上也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照顾了原告的生活。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莫尊通由于外在因素影响身体患病,迫于无奈申请退休,但提出申请后不久,身体经治疗恢复正常,因而即口头的和书面的向学校和市教育局提出撤回申请;而且决定干部提前退休,既要具备身体方面的条件,又需要符合年龄工龄方面的规定。作为有权决定批准原告退休的被告福清市人事局,既未对原告的病情作检查了解,又违反国务院《暂行办法》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特别是在原告提出撤回退休申请十个月之后,仍然作出决定批准原告退休。因此,被告在实体处理上缺乏事实根据和违反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以此作为理由之一,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决定。
员工福利申请报告范文第3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6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于20**年9月30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福利企业资格。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福利企业资格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据实退、减资格认定期间的应退、应减税款。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各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残疾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庇护工厂等集中使用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管理。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
(一)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需提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安置“六残”人员比例及人数,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金额等)。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营业税减征优惠政策的,还应报送本月的残疾人职工名册、工种安排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报送残疾职工工资表,如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还应报送增值税退税或者营业税减征批文。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受理企业减免税申请,并就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并于受理申请次日将相关纸质资料传递至管理部门。
(三)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当进行书面审核。国税机关应先由税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然后传递至税种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依法准予退税、减税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纳税人;依法不予退税、减税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三、关于部门协作机制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还应当建立审批信息交换制度,按月互传相关审批信息。
员工福利申请报告范文第4篇
1.此表格内所有资料将严格保密.
2.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供远东铝质集团属下成员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用於招聘事宜上及可能会送往有关部门用作
处理该等事宜.
3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表各项,并提供正确资料.
4 如阁下成功受聘,你的个人资料将会送往保险公司/顾问供员工福利及其他与聘用事宜之用途.
(1)申请职位详情
申请职位: 可上班日期:
部门: 每月要求薪金:
(2) 个人资料
姓氏: 名字:
中文姓名(如有): 称衔 *教授/博士/先生 太太/女士/小姐
出生日期: *护照/香港身份证编号:
地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请删去不适用者
(3) 学历 (按日期顺序列出)
日期 (月/年 ) 曾就读机构 考取资格(证书,文凭,学位), 颁授日期
由 至 须列明学科及合格科目成绩
(4) 专业资格
专业机构名称 资格(专业组织成员等级或级别) 颁授日期
(5) 就业详情(请按日期顺序列出由现时/最近期工作起的就业详情)
日期 (月/年 ) 雇主名称 职位名称 / 工作性质
由至
(6) 现时/最近期职位详情
现时 / 最近期薪金 (每月): 现时 / 最近期职位:
主要职责: 查询联络人:
雇主名称:
联络人姓名:
地址:
(7) 就你的申请提供进一步资料
注 : 你应提供进一步资料有助评核你的申请, 例如:你曾参与的工程项目及你涉及的职能.
声明
1.本人声明根据本人所知的一切以上提供之资料乃属正确无误.本人明白若提供任何虚假资料或保留任何
相关资料,本人即使已获聘用,本人亦会被即时解雇.
2.本人现授在考虑本人的职位申请时,可以向本人现职及或前任雇主进行查询.
3本人同意即使申请职位落选,贵集团可将此申请表格及任何其他提供的有关资料保留一段贵集团认为有
需要的时间.
申请人签署 日期
员工福利申请报告范文第5篇
为切实做好我区“三无”对象(包括原农村五保与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工作,进一步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着力抓好“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统一标准的“三无”对象供养自然增长机制,切实提高“三无”对象的生活质量,为加快建设和谐、幸福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城乡一体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均按照城乡一体化标准,享受区统一核定的供养标准,供养经费由市、区两级保障。
2、分类管理的原则。“三无”对象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其中集中供养对象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养老机构负责,分散供养对象的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镇)和受委托的扶养人负责。
3、自愿选择的原则。“三无”对象供养方式和供养场所选择尊重供养对象本人意愿。对自愿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的供养对象,在各镇、街道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区民政局统一制定计划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分步安排入住。
三、“三无”供养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核销
(一)“三无”供养对象的认定。“三无”供养对象是指具有我区户籍的居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三无”供养对象的审批
1、申请。由居民本人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社区(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居(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供居(村)民本人身份证、户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等。
2、公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将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经评议和公告后无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填写《“三无”供养对象审批表》(一式三份),经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三无”对象的供养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享受“三无”对象供养待遇的,向申请人免费颁发《“三无”对象供养证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时登记;对条件不符不予批准的,由区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有异议的,区民政局应进行复核。
(三)“三无”供养对象的核销
“三无”供养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核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已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三无”对象死亡的。核销程序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供养“三无”对象的养老服务机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停止其供养待遇,核销其《“三无”对象供养证书》。各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将“三无”对象供养纳入市民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三无”对象供养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审核、审批和核销工作,每半年对“三无”供养对象变动情况进行核查、统计。
四、“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经费渠道
(一)供养标准:区每年按照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确定当年“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2011年为每人每年7450元),供养经费除市财政对“三无”对象核拨的低保补助金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重大节日期间,各街道(镇)和社区(村)应对本辖区“三无”对象进行走访和慰问补贴。
(二)经费渠道:“三无”对象供养所需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三无”对象供养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集中供养的,经费直接拨付“三无”对象供养服务机构掌握使用;分散供养的,经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存入“三无”对象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个别分散供养对象,由于智力、精神等原因本人难以妥善保管供养经费的,可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指定的挂钩帮扶人代管,但必须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五、“三无”对象的供养方式
目前,我区的“三无”对象以街道(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家庭分散供养为辅;到2012年区社会福利中心建成运行后,实行以区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为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和家庭分散供养为辅的供养方式。对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对象和不愿集中供养的人员,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三无”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要依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定期检查分散供养对象的住房状况,对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或重建,确保其住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