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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整合5篇}

2024-07-14 17:02:04工作报告访问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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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构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结构完损状况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六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制度。

第二章安全鉴定

第八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第九条达到下列使用期限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使用期满三十五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含钢结构)房屋;

(二)使用期满三十年的砖混结构房屋;

(三)使用期满二十五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四)使用期满十年的简易结构房屋;

(五)使用期每满五年的公共场所房屋;

(六)房屋结构变更、改变使用功能、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交易、抵押、租赁、评估活动前;

(二)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

(三)其他认为需鉴定的房屋。

第十一条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所涉及的房屋进行紧急鉴定,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相关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影响使用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向鉴定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房屋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报告书。

第十四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分为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不能使用,也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五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和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和法定计量单位,填写鉴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可按规定收取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质勘查、检测等特殊工作内容时,其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收,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使用人(或申请人)承担;受理房屋安全纠纷的鉴定费由司法部门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八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执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房屋的安全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权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排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履行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以危旧房名义进行翻建改造的,必须持有房屋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书。未经鉴定机构鉴定和出具危房鉴定报告的,有关部门不予立项,不得办理其它各项手续。

第四章房屋再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原有房屋的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和改变使用功能、影响原有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第二十九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

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三十条装修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申请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签定的协议;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原有房屋建筑结构设计、施工图及其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说明;

(四)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房屋装饰装修设计图纸(或设计方案)及有关文字说明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房屋再装饰装修:

(一)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经修缮加固处理达不到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

(二)整幢属于危险房屋的。

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保证原有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三十五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损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依据《山东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属危险房屋出租的,出租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出租所得价款,并对出租人处以非法出租所得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之规定,房屋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申报登记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市城区、郊区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地区和工矿区危险房屋的鉴定和修缮管理,?均须遵守《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自管房较多的单位,?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可以设置相应的鉴定机构,??负责本单位自管房屋的安全鉴定,并接受所在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定。

第五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市级鉴定机构)?负责多层、高层楼房和跨度大于12米单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会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对文物古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级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区、县级鉴定机构负责其他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区、县或单位的鉴定机构对所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困难或有争议时,?可会同或移交市级鉴定机构鉴定。

单位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须报区、县级鉴定机构复核。

第六条??要求房屋鉴定,?应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出下列证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一)房屋所有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契证、建筑执照等证件。

(二)房屋使用人须提交房屋租赁契约、房屋准住证或其他使用权证件。

(三)受委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所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鉴定机构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之日起12日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鉴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安全鉴定按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执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房屋抗震鉴定,?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执行。

(二)现场鉴定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人员须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详细检查、测试房屋危险房层,并做现场笔录。

(三)根据查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使用统一的专业用语。

(四)鉴定结论应自鉴定结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危险房屋的鉴定结论,?须在作出鉴定结论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第八条??房屋鉴定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应每年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民用住宅和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公共场所用房,?须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

地下人防工事的主管单位,?对涉及地上房屋安全的地下人防工事,?每年汛期前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危及房屋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处理,?并立即通知房屋所有人。

防汛期间,?房屋所有人应对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做好抢修的准备工作。对可能发生倒塌事故的危险房屋,?须在汛期前抢修完毕。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或房屋的危险部位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时,?房屋所有人应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报告。

第十一条??经鉴定认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房屋所有人加固或修缮?,房屋所有人必须按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的要求处理。房屋所有人不按要求修缮治理,?或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修缮的,?另一方可以向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由房屋土地管理局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阻碍修房的房屋使用人迁出,?由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代修的有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担;?因阻碍修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担。

私有危险房屋的修缮,?除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外,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危险房屋修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审批机关须及时办理;危险房屋需紧急抢修的,?可先进行抢修,?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检查房屋的;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三)对危险房屋抢修不及时或拒不修缮的。

第十四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增加房屋荷载、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二)使用人阻碍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堆料、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责任期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十六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第3篇

各镇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区房管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根据《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区危险房屋安全现状,特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健全组织:

3、设置办公室:

危险房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日同志组成。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加强我区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使用,通过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整治范围和重点:

1、整治范围:各镇(街)管辖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旧房屋及辖区内直管公房。

2、整治重点:

(1)房屋整体出现险情。

(2)经鉴定为危险住房。

(3)对已查出安全隐患但尚未整改到位的房屋。

整治措施及有关要求: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区房管所负责对所管辖范围的危险房屋的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危旧房屋安全进行排查,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工作。对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向市危险房屋鉴定站申请危房鉴定,并按鉴定处理意见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对经鉴定为房屋整体出现险情(危险等级为D级)的危险住房,镇(街)应组织、督促产权人、使用人搬离危险住房,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治理危房的,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区危险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区危险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业部门人员、指导镇(街)对各管辖范围的危险房屋、整治工作。

3、由区房管所负责协调联系市危险房屋鉴定站及时为需申请危房鉴定的房屋进行鉴定。

4、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由镇(街)、村(居)督促并以书面告知。

5、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建筑房屋,由镇(街)统一上报区规划、国土、城市管理执法职能部门进行统一整治。

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1、第一阶段(时间从3月初—5月底)

由区各镇、街、房管所负责摸底管辖区域内危旧房屋的情况,造册汇总上报区危旧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第二阶段(时间从6月初—8月底)

由区危旧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区危旧房屋进行实地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整改方案。

3、第三阶段(时间从9月初—10月底)

按照危旧房屋实地检查的整改方案,协调联系市危险住房认定小组,对我区的危旧房屋进行认定,并按照所管辖的区域上报改造方案,由区规划部门编制危旧房屋改造方案,报请区政府审定。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屋鉴定;安全;检测

房屋安全鉴定指的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检测后,对房屋结构的受损程度、抗震能力及危险程度进行科学的计算、鉴别和评定的管理工作[1,2]。民用建筑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老化、材料性能下降、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以及管理使用不当等,导致民用建筑结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出现某种程度的损伤,这种损伤累积将导致结构承载力下降、结构性能劣化、耐久性降低,影响结构的安全使用[3]。房屋安全鉴定是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安全可靠性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程度意识越来越高,因此民用建筑的安全鉴定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展对已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分析研究和评估,对于防止建筑失效和倒塌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然而当前我国房屋安全质量检测行业存在着很多问题,要如何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确保能向社会提供准确、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必要性分析

既有建筑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使用条件、环境条件的改变或遭受自然或人为灾害(地震、火灾、台风等),以及建筑物的地基不均匀沉降、结构温度变形、屋面超重等,受到使用条件变化及环境侵蚀等因素的影响,结构的性能将逐渐退化,功能将逐渐降低乃至丧失,这将会危及生活、生产与安全,因此对于这些房屋建筑必须对其进行安全鉴定。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屋建筑必须进行安全鉴定:①建筑物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甚至有的己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发生不同程度的老化;②既有建筑物发生了异常的变形或开裂,影响正常使用;③既有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一次或多次失稳或脱落事故:④对重要的特殊建筑物,需要进行定期检测鉴定;⑤建筑物遭受地震、火灾、台风、爆炸等偶然事件的破坏;⑥建筑结构的用途或建筑结构所承受的荷载发生重大变化。

有效的房屋安全鉴定能够对房屋的破损程度和原因进行鉴定,可以对房屋的维护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及时维修或更换房屋的损坏部分,保持房屋的质量水平。在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同时,能够及时发现尚在使用的危旧房屋,同时能对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使用和分布状况做详细分析,并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安全隐患,指导危房改造。

2 当前我国房屋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同

建设部129号令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虽然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有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全国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一,部分地区还未制定有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法规,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没有制定房屋安全鉴定的统一标准,这对提高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整体水平,提供不了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导致房屋安全鉴定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降低了房屋安全鉴定的效率。

2.2鉴定市场不规范,存在垄断现象

有些地区的房屋鉴定机构是由规划建设部门分离出来的,从组建开始就未把职责剥离清楚,导致某些地区的鉴定工作都由一家鉴定机构来完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既有房屋的安全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需要鉴定的房屋越来越多,而鉴定机构的缺少,服务质量跟不上市场的发展需求,导致很多人对鉴定机构越来越不满意。

2.3鉴定机构责任意识不强,鉴定报告质量低劣

由于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一些单位鉴定公司责任意识及风险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专门的检测、鉴定技术标准,但有些鉴定机构未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业务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现场鉴定及报告编写程序不规范,格式不严谨,有时甚至不到现场查勘即出具鉴定报告或根据委托方需要捏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另外,由于各鉴定单位和人员的技术水平、对规范标准的理解不够深刻,出具的鉴定报告格式及内容五花八门。从业人员、从业单位的素质、自律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等还有待于大幅提高。

3完善房屋鉴定工作的对策

3.1制定统一的房屋鉴定标准

继续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建设部129号令,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情况自定实施措施,出台具体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设立比较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3.2开放房屋鉴定市场

开放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引入了竞争机制。应允许社会上的科研院所、检测单位、设计单位及民营公司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会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发展和房屋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强了鉴定机构的服务意识,提高了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缓解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压力,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

3.3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完善检测手段,增强技术投入,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房屋安全鉴定事关重大,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均应有严格的要求。要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进行考察,保证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并熟悉鉴定工作的法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是鉴定成效的基本保障,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没有先进的检测仪器、试验设备、结构验算软件,单凭经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是不可取的。因此鉴定机构也要完善检测手段,添置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鉴定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陈培德.浅论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基本方法[J].城市建设, 2010(32): 386-387.

[2]余丹.浅论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基本方法[J].工程与建设, 2009,23(1): 139-14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私有住房(D级:整体危险)实施分类处理,符合改建条件的,经审批后可以实施原址改建。

第三条本着“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危险住房改建必须符合以下审批条件:

(一)所改建危险住房必须房屋契证齐全,且该住户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只有此唯一一处住房,契证不全必须经相关部门处理到位;

(二)必须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可的房屋鉴定报告及影像资料;

(三)所重建的房屋不得影响城市规划;

(四)必须是原址等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重建,不得改变原层数(如危险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在不超出原建筑占地面积的情况下,可建二层,且有四邻签字同意重新建房的协议书或者认可证明)。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危险住房改造审批程序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向市以上房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房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和分析,制成影像资料,确定危险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

(二)D级房屋产权所有人持危险住房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乡镇或者街道办领取并填写《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房改建审批表》,到市政府办(城建股)对项目进行初审。

(三)由市政府办会同规划、建设(质监)、房管、国土、城管、安监等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复核组进行现场察看,并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无意见后,送规划部门审批;若复核有异议,由申请人向上级房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四)相关部门提出同意改建的审批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城建股)反馈所在乡镇、街道,由所在乡镇、街道将危险住房级别、面积、家庭成员情况、住房状况(在城市规划区只有一处住房)等事项在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得少于七天。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办按批次上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六)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城建股)下达《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房改建项目通知书》。危险住房产权所有人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提供改建房屋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危险住房产权所有人将改建房屋施工图纸在改建现场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办理报建手续,由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缴纳相关规费。

(七)改建房屋竣工验收后,向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验收。

第五条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D级房屋,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或者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除,市政府对土地实施统一收购。

第六条直管公房经鉴定达D级的房屋,应当及时拆除。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含火烧房屋),可由直管公房经营管理部门改建运营,盘活国有资产,并给予政策优惠。

第七条房改房、集资房危险住房改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原产权单位自行组织出资改建。改建方案经全体业主通过后,参照当地建房程序申请报批。经规划部门批准,其总建筑面积增加10%以内(不含10%)的,可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个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房改房、集资房改建性质,并按房改房、集资房管理,待其上市交易时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对总建筑面积增加10%及以上的,增加部分按规定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由业主与有资质的开发商合作改建。开发商根据拟改建地块的规划条件、应缴土地出让金数额、个人集资数额等事项与所有业主商定初步安置方案后,按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在初步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参加竞价的开发商给出的土地出让金价格高于原合作改建开发商5%以上的方可中标。中标单位可以按商品房开发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其改建的住房视同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由市政府收储后统一改建。因规划条件限制不宜单栋实施危险住房改建的房改房、集资房,经全体业主协商同意后,可以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法予以收储,实施统一拆迁改建,对住户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安置;也可以由政府统筹安排该幢危险住房住户参加相同地段(不同地段的可按房改地所调节系数补足差价)其他危旧房改房、集资房改造项目。

第八条建筑施工及监督管理。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层数、高度、建筑风格及其他规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一)建筑施工前,房屋产权所有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纸,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统一规定格式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基础放样红线及批准的施工图纸,应同时抄送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备案,规划部门应当联合上述执法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城管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批准的建筑红线、高度、层数、建筑造型、外立面装修的现场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业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三)建筑竣工后,业主应当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否则国土、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到位。

(四)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危险住房改建监督归口属地管理,所在乡镇、街道办应当指定专人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对于、、、执法犯法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鉴定报告的,一经查实,除取消申请改建资格外,对当事人依法严肃处理。对未经危险住房鉴定和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拆除旧房的,一律不予批准改建,其原宅基地由国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

第九条危险住房改建税费收取规定

(一)城市建设规费收缴:

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危险住房改建产权人,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办理报建手续,按现行规费标准收取;若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危险住房改建产权人,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补交上次建房的相关规费后,再按现行规费标准缴纳本次建设规费。

(二)土地出让金等税费收缴:

1、申请改建住宅的

(1)经市政府批准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房屋申请改建的,只缴纳相关建设规费;若经批准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现行的市场评估价的80%补办相关手续。

(2)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申请改建的,只缴纳相关建设规费;若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现行市场评估价折算后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3)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申请改建的,若申请不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的,则必须补办征用手续,按现行市场评估价的80%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若申请者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的,经批准不改变用途、面积及其它土地利用条件的,只需缴纳建设有关规费。

(4)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申请改建的,经国土部门依法处理后,按批准的新面积、新用途和新的土地利用条件下的现行市场评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申请改建临街店面的

(1)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申请改建为临街店面的,若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按其房屋(包括庭院)总占地面积的土地现行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土地出让金;若原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的,如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则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则按不同土地用途条件下市场评估价补交土地差价。

(2)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申请改建临街店面的,在提供其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后,按其房屋(包括庭院)总占地面积的现行土地市场评估价的100%收取土地出让金。

(3)房屋存在少批多占的,多占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予以处罚后,并按现行土地市场评估价的100%收取土地出让金,未多占的部分按现行土地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土地出让金。

3、非法买卖危险住房申请改建的,经市城管部门按80元/平方米罚款后,再参照以上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东北至大连路外延600米,南到乐安河至张家桥,西至新皖赣复线外延300米,北至景鹰高速挂线外延600米围成的区域。城市规划区以下范围内危险住房不予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