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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行业报告范文第1篇
随着电脑科技水平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电脑游戏被玩家所接受,由电脑技术、网络演变而来的电子竞技成了现在青少年广大电脑爱好者所衷爱的比赛。做为中国第99个体育项目,电子竞技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它不仅仅只是一个游戏,它是一种体育运动,它中间所含的巨大的商业价值正在被一个个的企业所挖掘出来。韩国三星电子、西门子、微软、戴尔几大公司对全世界的电子竞技大赛进行大力赞助,从而开发和稳固他们的产品市场。近年来随着电子竞技在中国步入职业化使中国电子竞技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使电子竞技在全国各城市风靡发展,接受人群从青少年开始已经发展到中年人士,各年龄层次的人都在关注着电子竞技。
WCG2009世界总决赛在中国四川成都举行,这更为推动电子竞技在中国的发展其了很大的作用。而在常德有很多的人喜爱着电子竞技,据调查每10个接触网络的人至少有7个喜欢电子竞技,无论是哪个年龄层次。常德具备开展电子竞技大赛的各种条件,而常德做为一个消费旅游城市,而电子竞技做为一个现在被普遍关注的热点那么其中所蕴涵的商业价值是极高的。
为了更好的运用电子竞技这个市场,我们在常德将举办一次有规模的电子竞技大赛,用自己的方式来为奥运喝彩,为赞助商获得更大的价值。
一、活动主题:科佳·QQ电子竞技大赛
二、主办单位:冠名单位
协办单位:待定
承办单位:常德双百文体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参与媒体:常德电视台新闻频道
常德报刊主流媒体
四、活动地点:海选常德各地区指定网吧、复选常德XX电脑城、决赛常德商业步行接
五、活动目的:
提高冠名企业的知名度,有很大的广告效应。
通过常德电子竞技项目常德地区的推广进行,使冠名企业在常德本地有更高的人气,在同行竞争中占有先机取得有利地位。
吸引广大群众消费者参与,特别是喜爱电脑产品的中、青、少年,有利于冠名企业的产品销量和认知度
提高冠名企业的产品在常德地区更好的推广
通过常德电子竞技大赛推广赞助商家的产品和电子竞技项目。
六、电子竞技大赛活动方案
1、比赛项目:
CS反恐精英5人组队报名参加
魔兽争霸:以个人报名参加
星际
实况(待定)
2、参赛程序:
海选—复赛—小组赛—8强小组赛—4强赛—半决赛—决赛—总决赛
3、比赛规则附件
4、裁判守则附件
■报名办法:
1、报名资格:在各地点指定网吧领取报名表,报名,每个指定网吧组织海选选定的每个项目的前三名参加复赛
3、报名地点:此次电子竞技大赛指定报名点
4、报名费用:主办方收取参赛战队每人_____元报名费
5、报名方法:在所属网吧通过海选赛获得名次的战队或个人,到指定的报名点领取复赛资格表。
■比赛赛程:
1.报名:
QQ电脑网吧各指定赛区报名点
2.开赛:电子竞技大赛各个地点进行海选
3.预赛:
所有得到参赛证的战队或个人,过抽签分组分成上半赛区A组—P组计16组,每组4支战队或个人,;下半赛区A组—P组16组,每组4支战队或个人
每个小组内部的4支战队或个人,,采取抽签对阵淘汰赛
4.复赛:
进入复赛的战队或个人,再进行分组
5.八强赛:
6.四强赛:
7.半决赛和
三、四名争夺赛:
8.决赛和颁奖:
八、奖项设定:
CS项目:
1、冠军队:5人
奖金:10000元/队
奖品:,冠军奖杯一个(含其它奖品)
2、亚军队:5人
奖金:4000元/队
奖品:
亚军证书一本(含其它奖品)
3、季军队:5人
奖金:2000元/队
奖品:季军证书一本(含其它奖品)
魔兽项目:
1、冠军
奖金:2000元/人
奖品:冠军奖杯冠军证书(含其它奖品)
2、亚军
奖金:800元/人
奖品:亚军证书(含其它奖品)
3、季军
奖金:500元/人
奖品:季军证书(含其它奖品)
星际项目:
1、冠军
奖金:2000元/人
奖品:冠军奖杯冠军证书(含其它奖品)
2、亚军
奖金:800元/人
奖品:亚军证书(含其它奖品)
3、季军
奖金500元/人
奖品:季军证书(含其它奖品)
实况足球(设奖如上)
招商方案
为了发展电子竞技产业,电子竞技与企业的商业合作,借助电子竞技平台宣传,互惠互利,双赢共同发展,拓展电子竞技的发展,同时企业利用这次大赛作为平台,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和品牌效应,达到双赢的目的。
一、活动主题
XXXXX电子竞技大赛
二、活动内容
新闻
开幕式
赞助单位授奖仪式
三、活动背景及意义
1.背景
·做为中国第99个体育项目,电子竞技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它不仅仅只是一个游戏,它是一种体育运动,它中间所含的巨大的商业价值正在被一个个的企业所挖掘出来。韩国三星电子、西门子、微软、戴尔几大公司对全世界的电子竞技大赛进行大力赞助,从而开发和稳固他们的产品市场。近年来随着电子竞技在中国步入职业化使中国电子竞技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使电子竞技在全国各城市风靡发展,接受人群从青少年开始已经发展到中年人士,各年龄层次的人都在关注着电子竞技。
2.意义
·由于电子竞技近几年的迅速发展,使电子竞技在各个城市风靡展开,各类电子竞技大赛层出不穷,电子竞技大赛已受各界所关注,影响范围广。
·参与电子竞技这项体育运动的人群中,以电脑爱好者居多,符合企业的潜在客户群,通过这次电子竞技大赛的举办能使赞助企业的品牌和产品在常德地区占据市场先机。
·电子竞技活动在常德地区非常受关注,常德喜欢电竞的人非常多,但常德举办电子竞技大赛的次数很少,无法满足常德地区广大电脑数码以及电子竞技爱好者的需求。通过此次电子竞技大赛能为企业和爱好者带来很多的东西
3.理念:没有硝烟的战场,却蕴涵着每个人的梦想。
四、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冠名单位
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常德市双百文体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媒体推广:常德电视台新闻频道
常德晚报
五、活动规模及细则
1.参赛对象
常德所有地区电子竞技玩家函职业和业余
2、报名方式
·冠名商指定报名点
·电子竞技大赛指定报名网吧
4.活动细则
·此次活动分德山、南站、常德市城区东、西4个赛区
·参赛者首先在本赛区指定网吧报名海选
·每个赛区海选出来的队伍或个人统一在赛会指定地点进行复赛
·复赛决出进入总决赛的队伍或个人,最后在常德市商业步行街进行总决赛决出冠、亚、季军。
5、活动流程
赛前宣传——赛前新闻会——开幕仪式——海选——复赛——决赛——总决赛——颁奖仪式——闭幕
六、活动宣传
1.新闻会
·在适当的时间召开新闻会,造势宣传,充分吸引媒体和市民的眼球,以及广大电竞爱好者
2.预前宣传造势
·在各大社区及热闹路段广泛利用海报、宣传画、宣传单页、报名单、X展架等进行宣传与造势,吸引广电竞爱好者报名
·合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活动前的预热宣传;
·每个赛区设立报名点,在全市各个地区进行宣传
3.媒体跟踪
报纸
·常德晚报支持。
电视
·利用电视媒体进行新闻报道
网络
·在常德各论坛,各网站进行造势宣传,更好的为活动增添人气,为冠名赞助企业做宣传。
4.现场效应宣传
·现场进行大的背投展示各个项目的精彩片段,吸引更多的人来观看。
·作为活动的举办现场,对于电子竞技的氛围营造十分重要,突显电子竞技的个性化,展现赞助商的产品品牌。
·现场组织观众互动节目,更能为此项大赛舔彩。
七、活动广告价值分析
1.电子竞技关注度高,人群广
·这是一个活动营销的年代,企业通过活动推广其产品、扩大企业影响,往往比直接投放呆板的广告更能获得有效的广告价值;
·电子竞技作为一项新型的,受关注的体育项目,从中蕴涵着大量的商机和广告宣传价值,而在常德此类活动由于新颖,能够更好的被关注
·此项活动作为一种竞技运动,将使更多的人参与,而在这么大的市场中投入必要的广告宣传,能够更好的吸引潜在客户。因为电竞人越来越多,他们进行电竞活动都将必须有自己的数码产品和电竞装备,那么很符合赞助商的客户群。
——策划精准的活动,必将引起广泛的关注,隐藏无限的商机。
2.活动受众群定位精准、参与度高,广告目标群大、含金量高
·常德是个消费旅游城市,每个人都很会享受生活,电竞能为大家带来另类的感觉,由于游戏风云频道的进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深入这个产业
·电竞爱好者作为数码产品最大的消费者,是数码产品最忠实的客户群,由于电竞人数在不断增加,特别是2009WCG世界总决赛落户成都,在此前将极大的推动这个市场。
——定位精准的受众群,不仅能让活动本身赢得巨大的成功,更是难得的企业宣传和产品推广的天赐良机。
3.活动规模大、波及范围广,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影响深远
·直接影响范围: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常德市南站、常德市城区
·惯性效应:本大赛每年举办一次,势必将造成惯性广告效应,使商家广告效应在一年甚至几年以后都得以延续。
——超大规模、广阔范围、持续叠加的终端印象宣传,是任何一个媒体广告都无法达到的效果。强势的平台必将吸引眼光远见的商家。
活动赞助
冠名企业一家。费用12.5万元
1.赞助商成为此次电子竞技大赛的冠名单位,所有的活动宣传造势将围绕冠名商展开,此次电子竞技大赛将以冠名赞助商进行冠名
2.在本次电子竞技大赛中,“冠名单位”所获得的权益在同类行业和产品中具有唯一性,在同类行业中享有独家垄断的权益
3、本次电子竞技大赛中所有的海报、宣传册,展台所有使用的物品均将印制冠名企业的企业名称或者LOGO
4赛前新闻会上,组委会将向现场观众分发“冠名单位”的礼品和宣传品。
5企业名称及LOGO将在活动报名、比赛、颁奖现场及电视、现场、报纸、网站等所有官方或非官方发表的信息、报道、文件、广告宣传活动各种宣传册、海报、X展架、条幅、礼品袋、报名表等中使用,拥有充分的曝光率。
6组委会向“冠名单位”赠送本届活动的相关资料,包括活动VCD碟片、活动专题剪报、活动会仪式场所内外的照片;还将制作纪念品赠送每一位赞助人员。
7.邀请明星选手为赞助商做广告宣传。
活动预算
预算项目
金额
备注
活动奖金
22600元
可能调整
电视媒体
20000元
黄金时段10天
报纸广告
12000元
常德晚报
组织费用
15000元
活动组织
现场及印刷品
10000元
海报、宣传、报名表、场地
新闻会
20000元
盛大邀请常德各媒体
所有赛场布置
5000元
赛场设备租用
其它开支
10000元
裁判,比赛开支、服务器架设
网吧桌面广告
10000元
5000台电脑桌面广告1个月
合计
电子产品行业报告范文第2篇
最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贵阳召开社会责任报告会,这也是中国电子自2011年以来再度社会责任报告,充分表明该公司已将社会责任工作纳入企业战略与日常经营,并与各利益相关方携手共进,全力提升集团公司的发展质量。国务院派出中国电子监事会主席孙来燕、中国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钟宏武应邀出席了会。中国电子集团公司领导以及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近150人出席了会。
会上首先播放了中国电子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践的宣传片,一方面展示了上级主管部门对中国电子多年社会责任实践取得丰硕成果的充分肯定、利益相关方的评价以及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参与社会实践的体会,另一方面突出了本次社会责任报告编写的一些突出特点、亮点和表现手法。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局局长彭华岗在视频讲话中指出,中国电子以“创新中国电子,引领信息未来”为使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努力探索加快我国电子信息行业发展的途径,自觉践行国家赋予的重任,在“强国”“惠民”“绿色”“协同”四大社会责任领域取得了巨大进步,进一步推动社会责任工作做出特色、做出亮点、做出成效、做出榜样,为推进行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四川省苍溪县、贵州省松桃县的利益相关方代表对中国电子长期以来坚持对口帮扶工作表示深深的谢意,感谢中国电子为他们家乡面貌的变化作出贡献;两家去年获得首批社会责任示范基地单位的中电熊猫、中电振华企业负责人在视频片中也阐述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意义的理解,并介绍了各自的经验做法。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钟宏武代表评审专家小组宣布,《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1社会责任报告》综合评级为四星半,是一份领先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他指出,《报告》系统披露了公司履行市场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的理念、措施和绩效,覆盖了电子产品及电子元器件制造业核心指标的72%,具有较好的完整性;《报告》披露了“产品质量管理”“产品技术创新”“职业健康管理”“安全生产”“环保产品的研发与应用”等实质性议题,且叙述较为充分,具有较好的实质性;《报告》披露了“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节能环保违规和环境污染事故”等负面信息,在“持续改进计划”部分阐述了公司在技术创新、整合融合能力、盈利能力方面的不足之处,具有较好的平衡性;《报告》披露了大部分关键绩效指标的历史数据,具有较好的纵向可比性;《报告》结构合理,语言简洁,排版设计美观,且对专业词汇进行了解释,在可读性方面表现领先;《报告》在“协同”部分依次展示了公司六大业务板块履行社会责任的举措与绩效,并在后记中制订了持续改进计划,增强了报告延续性,具有较好的创新性。
在此次会上,中国电子董事长、党组书记芮晓武,总经理刘烈宏为获得“中国电子第二批企业社会责任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所属企业——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授牌。长城科技总经理杜和平作为获奖单位代表,汇报了长城科技围绕企业合法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做法。通过社会责任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将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在全系统内扎实推进。
据悉,中国电子从2012年起,将不断巩固和提升在国家工业化、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进程中的影响力、带动力和贡献力,加快成为核心技术先导型、重点产业主导型的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同时,致力于推动民生改善和绿色发展,实现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的美好愿景,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电子产品行业报告范文第3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40号公告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2013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就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说明。
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
Ⅱ号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
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40号公告未作规定。
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11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关于11号公告执行时间
11号公告是对40号公告执行前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作出特殊处理,因此’苴执行时间应与40号公告执行时间保持一致,即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发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了用于申报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管理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措施时,发现这些措施的实施要以企业的申报为起始,需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对《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12号公告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废止了《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
(二)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由《管理办法》中的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这样一方面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的规定。
(三)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
12号公告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
12号公告中一是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二是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三是取消了原管理模式的两个表单:“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减轻企业数据录入和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的工作量。
(四)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
12号公告对《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情形明确为“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的情形明确为“未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H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
(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免税业务时,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一是明确了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电子数据;二是明确了按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备案;三是明确了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四是明确了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同时明确了该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进一步细化了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12号公告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细化了有关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
1.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
2.根据地方政府和出口企业反映的实际情况,12号公告补充了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实行简化的备案办法进行管理的规定。
3.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内容纳入12号公告。
(二)增加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有关规定
1.明确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2.明确了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3.明确了企业可在退(免)税正式申报前进行预申报。同时为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可进行退(免)税正式申报。
4.按照优化服务、体现宽严相济管理的指导思想,12号公告中增加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
(三)增加了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的管理规定
1.要求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发生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上金额不一致、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造成报关单上商品代码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不一致等情况,需填报相关表格,说明情况。
2.增加了退(免)税、免税申报的规范性要求。要求退(免)税、免税申报时,需将有关纸质资料按申报表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报送或留存备查。
3.细化了申报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匹配规定。
4.明确了免税品经营企业要将经营货物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朋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6.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四)增加了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管理规定
1.增加了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
12号公告中列举的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是对财税[2012]39号文件当中的“退(免)税申报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细化。主要目的如下:一是可以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业务的行为,提高遵从度;二是可以保障国家税款安全,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3种出口业务情形和1种出口企业情形。
3.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4,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
12号公告的执行时间
12号公告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12号公告规定有一些资料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因此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善之前暂报送纸质资料,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完成后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1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应用国产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和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合格证电子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传输与管理
(一)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之间通过MQ中间件进行合格证电子信息和相关数据的传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保证本局内网与税务总局正常连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数据库服务器、MQ中间件正常运行,以便合格证电子信息自动下发顺利完成。
(三)车购税征管数据与税务总局下发的合格证电子信息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信息管理部门负责。
二、合格证电子信息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应用
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包括车辆信息、税务总局已核定的车辆配置序列号或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等内容。
(一)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车购税纳税申报业务时,应使用专用扫描设备扫描车辆合格证(或《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为“车辆合格证”)二维条码获取车辆信息。纳税人申报信息(含申报资料)、车辆合格证信息与合格证电子信息一致的,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或减、免税等有关业务。(扫描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1,略)
(二)车价信息采集
税务机关在采集车价信息时,除采集税务总局已核定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的车辆价格信息外,还应采集本地区接收税务总局清分的临时车辆配置序列号车型车辆价格信息。
(三)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
《通知》中非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车辆,车辆进口单位(或纳税人)通过工作机构指定网站(WWW.vidc.info)填报、上传车辆电子信息,并打印((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见附件2,略)。
(四)已完税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合格证电子信息不能重复使用。已完税车辆因异地办理登记注册或多缴税款申请退税等原因,需使用合格证电子信息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的,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通过车购税征管系统向税务总局提交合格证电子信息重复使用申请。合格证电子信息数据恢复后,税务机关依据合格证电子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纳税人重新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因车辆已登记注册,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原件的,税务机关可通过扫描原车购税征管档案中车辆合格证复印件二维码,获取车辆信息。
(税总发[2013]17号,2013年2月2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为规范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87号)中的成品油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41)退税。
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
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对进口油品退税,税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送交海关复审。海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办理。
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向相关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书,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国库部门经审核无误后,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五、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加强合作,及时交换与退税相关的信息。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税[2011187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税务机关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电子产品行业报告范文第4篇
电子商务造就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改变了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从而也改变了传统会计运作的环境。随着我国商务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下的会计问题将会逐步显现出来,以下十个问题仅是笔者的初步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任何会计理论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与实务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会计的环境,也必然对会计选论带来影响。如电子商社是建立在两上的一个经济组织,但无论从组织上还是地理上都是 一个虚拟企业,且在内部成员的组成和整个组织的存续时间上存在不稳定性,这给会计主体的认定、是否持续经营的判别带来困难。传统会计理论中的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将受到冲击。又如被誉为新兴数字经济最大和最明显推动力的数字化产品,不仅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物质资产,也无法用物质资产的方法对其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传统的会计要素理论及相应的计量原则需要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相关会计法规的冲击
传统商务活动从签约、履行合同到款项结算,伴随业务过程的信息流、资金流等一般均以书面形式出现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结算制度、审计制度等均离不开这些原始资料。电子商务造就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数字签名代替了纸面签名,这必然对传统的适应于纸面交易的现行商业法规(包括会计法规)带来冲击。需要解决的问题有:(1)交易双方身份认证办法在会计上的确认,即制定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2)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在会计上的确认,包括电子合同的规则与范式、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支持数字签名和其他身份认证的手续规则;数字凭证合法性有效性的规定等等;(3)电子支付管理,即规定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收规范以及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电子商务对传统货币及其结算体系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企业传统货币及其结算体系的冲击是巨大的。传统支票、现金的主导地位将逐步被数字货币所替代。数字货币是采用电子技术和通信手段在市场上流通的按照法定货币单位来反映商品价值的信用货币。它实际上由一组数字构成,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等内容,并以字节形式储存在个人电脑中的数字价值单位 (DVU)。数字货币可以通过Internet从一个作为付款而提供的帐户上下载,也可以用数字信用卡从网上购买。与数字货币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则是没有银行大厅没有营业网点只有Internet站点的网上银行 (或称虚拟银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也造就了新的金融犯罪和各种形形色色的舞弊行为的出现。如何保证自己的某些数据不被窃取,怎样保证对方的真实性等安全问题将成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最突出问题。
四、数字产品的会计核算问题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诸如计算机软件、报刊影视产品等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出现,在会计上作为存货以历史成本原则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进行进、销、存数最金额核算并反映到会计报表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数字产品已超越了资源限制的约束,数量和内容可无限制地复制,按实物产品方式?quot;映资产价值失去意义。在具体会计核算上,这些产品无法反映具体存货数量和金额,只有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数字产品的广泛应用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特征,并必将成为未来的遁要产业之一,因此,会计界需要从会计理论到实务:包括会计准则)对数字产品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研究。
五、建立网上实时会计报告模式问题
传统会计报告模式一般指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告方式,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揭示方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是建立在Internet、Extranet和Intranet基础上的,不管是提供定期信息还实时信息,是提供综合信息还是明细信息,具向债权人、投资者提供还是面向社会大众提供,技术限制已不复存在,建立网上实时报告模式成为可这给传统会计报告模式的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表现在会计报告的目标上,传统会计报告模式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反映管理人员经营责任的信未来将更侧重于向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相关息;(2)表现在会计报告周期上,建立在分期假设成本--效益原则约束之上的定期报告模式,将被受时间、地点限制的实时动态报告模式所替代;表现在会计报告要素上,传统模式把会计报告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几大多已无法满足决策有用性的要求,划细会计报告要素以全方位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事项的即时信息是发展趋势;(4)采用上述网上实时报告模式,还须研究如何通过会计法规和准则来规范和约束报告司的会计行为,以及如何进行网上审计等问题。
六、会计的国际化问题
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近几年来在美国的推动下,WTO、APEC、OECD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相继发表了电子商务文件,国际电子商务框架正在形成,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将面临深刻变革。另外,电子商务也给多国企业合作、国际证券市场等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运作空间。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会计准则的国际差异提出挑战,不同的会计准则反映不同的会计信息,如果这种差异需要投资者、合作双方甚至多方在网外经过特殊调整后才能解决,将影响电子商务作用的发挥。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和电子商务应用的日益普及,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再过份强调会计准则的本国特色,不符合时展的潮流。
七、网上税收征管问题
电子商务潜在的交易速度和难以驾驭性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在Internet上安排一个不可追踪的网点易如反掌这使网址写供货路线或消费活动实际发生的位置之间的联系相当模糊。尤其对于可以实现网上运输的数字化产品的交易,税务机关更是无法对交易进行追踪。另外,网上营销公司其营业场所、人员规模非常有限,甚至可以是虚拟的,而实际上公司的业务范围、规模却可无限发展,我国某市就道过一起样的公司利用网土销售偷税案。因此,如何在网上征税、如何监管企业在网上的避税甚至逃税行为是开展电子商务必须研究的一个课题。
八、网上审计问题
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电子商务环境,也完全改变了传统审计的环境,审计人员将面临以下问题:(1)如何对网上公司、虚拟公司进行审计。在这些公司中,传统书面资料形式的审计线索变得残缺不全,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己很难跟踪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审计人员必须学会利用网上用数字形式提供的审计线索进行审计;(2)面对实时会计信息系统,今后审计的工作重心需要从对综合会计报告的审核转移到对原始会计资料的审核方面;(3)面对网上实时报告模式,需要研究实时审计问题。
九、内部控制职能的扩展问题
传统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属于企业财产管理制度,控制的重点是内部职能部门和人员,这与传统企业营运场所和环境的相对独立性有关。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每个企业都是网上的一个点,其开放程度大大提高,尤其是网上公司和虚拟公司,己没有地域和时空的概念。因此,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和重,点将发生重大变化:(1)内部控制更依赖于技术控制;(2)内部控制将从Internet扩展到Exbanet范围内,并面向Internet进行全方位控制;(3)由于网上交易能在瞬间完成,并且网络本身也时刻面临着安全威胁,尤其是数字贸易过程不记名也无法追查 (网上隐私保密的需要),大额资金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流动既方便也难以察觉和无法追查。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资金风险大大提高,将成为内部控制的重点。
十、财务软件的发展问题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会计的运行环境,也改变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财务软件的应用环境。电子商务环境中的财务软件必须是建立在Internet、Exbanel和基础上的。从网上查阅到的资料显示,美国的许多商品化财务软件和管理软件已实现了这一目标。因此,我国的现行财务软件面临着提升到网络财笨软件阶段姑任务。具体地说:(1)从基于PC、局域网和中小型数据库平台的桌面财务软件发展到基于Internet的、分布式的、客户终端Web化的网络财务软件;(2)从以记帐凭证为入口的核算型会计软件发展到以网络实对业务数据为人口的企业管理一体化软件,从信息的产生、收集到发布实现网上一体化;(3)网络财务软件的核心是处理好财务与业务在网上的协同问题,包括在Inbanet内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的业务协同,在Exbanel内与电子商社各关联方的业务协同,以及在Internet上与社会各部门如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税务、网上海关的业务协同,,通过信息流支配企业物流和资金流。 参考文献:
[l]Don Tapscott, Alex Lowy, David Ticoll.止陈劲,何丹译·数字经济蓝图:电子商务的勃兴 [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与McGrw--Hill诅出版公司合作出版,1999.
[2]J.Marc Chittum.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Technologies [J].Business America, 1998.Junuary(10)
[3]Ernest D.Plock.Seeking Transparency for taxation of Electronic Commerce[J].Business America, 1998,January.914--150
[4] Jennifer Tallarice.Information SERVICES And Electronic Commerce[J].Business America, 1998, January.(34一35)
[5] 刘全利.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步思考 [J].商业经济与管理.1999.(4)
电子产品行业报告范文第5篇
一、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估制度
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1.以虚假身份从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
2.应取得未取得营业执照,开设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
3.组织、策划、参与传销或介绍、透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4.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5.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个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6.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或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7.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8.制作、的网络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诫或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9.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有不真实的利已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10.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上的;
11.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抔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12.具有上述第4项至第11项中多项行为,12个月以内合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二、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一)拒不执行负责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在立案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谎报瞒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违反法定配合调查义务、妨碍负责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的。
(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3年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2次或2次以上的。
(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无照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商品、服务,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行为,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施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策划传销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的。
(十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歇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被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0天内无法联系到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五)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六)电子商务食品经营经营主体1年内3次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三、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查制度
(一)抽样
第一条【抽查方案】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抽查计划,制定电商抽查方案,将电商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电商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方式;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抽查覆盖的电商平台企业名单或范围。
第二条【样品购买】电商抽查应组织专门的抽样单位或抽样人员,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买样费用及其使用方式需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三条【神秘买样】抽样单位应确保购买样品所需的电商平台帐号、与卖方的沟通记录、收货地址等信息不会体现监督抽查工作性质。
第四条【样品查验】收到样品后,需拆包查验样品是否符合抽查方案的要求。
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重新封存,寄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相关信息、网络交易过程、拆包查验、封样等过程信息采取电子手段进行取证并留存,取证后的电子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抽查检验结果确认及后处理的依据。
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视情況采取退货、拍卖、捐赠、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建立样品处置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其中如发现厂名厂址等主要生产信息缺失的样品,不得退货、拍卖或捐赠,需将相关情况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样品可视情况移送或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条【抽样文书】针对有效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样品确认】抽样单位应将填写好的抽样文书、监督抽查通知书、买样情况等信息书面寄送至相应电商平台,委托电商平台协助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在抽样文书上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二)检验
第八条【样品核查】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九条【样品保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十条【检验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十一条【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十二条【报告寄送】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況报送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样品处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抽样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抽样单位,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決。
(三)附则
第十四条【样品无法确认】电商抽查中,如无法联系被抽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和检验结果确认,在公布电商抽查结果时,应公布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结果处理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具有以上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黑名单由具有管辖权的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批准后认定。
(三)被批准认定的网络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网络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四)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利用网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在惩戒期限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2.利用电子商务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终方式向社会公众在线消费警示,向网站各案地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该网站违法失信行为事实和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况,提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联合惩戒协议等,及时采取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必要措施。
其网络接入服务商为国(境)外经营者的,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技术制约。
3.能够确认经营者真实身份的,在惩戒期限內,止其法定代表人(所有者)在国(境)内从网络经营活动,在国内新办、变更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并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有者)的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重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