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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务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摘要:国内外企业逐渐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也显得日渐突出,部分公众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均为必须披露的年度报告,然而两种审计项目之间既有联系也有本质区别,审计意见类型也未必一一对应。?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报告审计;审计意见类型?
一、研究背景?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对其有效运行的审计逐步受到重视,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整合审计也是目前大多数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然而2012年信永中和事务所对新华制药同时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同时也是我国第一份被出具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案例,这便引发了社会公众的议论。基于此背景,笔者将对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比较,并浅析两者审计及其意见的联系。?
二、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概念?
企业财务报告审计,是指企业聘请专业人员对公司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进行审计验证,并以此基础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以便财报使用者进行正确的决策、监督和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三、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虽然财务报告审计是对该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某一基准日进行审计,但两项审计工作都与企业的连续经营密不可分,所以也都需要参考审计年度以及以前年度的企业状况。?
1、两者最终目的一致。内控审计与财报审计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财务信息质量,让财务信息使用者及利益相关者得到相关可靠的公告,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而帮助其作出相应的规划和决策。2、两者均采取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审计人员首先对被审计单位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然后识别并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此在按照相关的流程开展对应的工作。3、两者均需识别重点账户、重要交易类别等重点审计领域。该项工作在财务报告审计中进行的目的是判别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时候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内控需要让评价账户和相关交易得到覆盖。4、两者在重要性水平的确定上相同。在实际工作中,两项审计工作内容都存在相似甚至相同之处,整合审计之下,则可以避免这部分工作的重复,同时一项审计也可以为另一项审计提供发现问题的突破口,两者相辅相成。?
(二)区别?
财务报告审计旨在保证被审计单位三大财务报表以及报表附注的真实、合法、公允,是以数据为中心展开的审计工作,而内部控制审计旨在确保被审计单位日常运行的规范性,以及对披露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可靠性的保障。尽管内部控制审计仍然以财务信息为主,但尽可能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非财务信息,并且如果发现非财务信息存在重大缺陷同样影响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是财务报告审计缺陷的补充。?
1、业务类型不同。财务报表审计是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内部控制审计是直接报告业务。2、两者对内部控制了解和测试的目的不同,测试范围也不同。财务报告审计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减少实质性程序的工作量,注册会计师并非必须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只有在两种特定情况下才有要求,最终都服务于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合法、公允发表审计意见。3、两者内部控制测试结果需要达成的可靠程度不同。由于在财务报告审计中,对控制测试的可靠性取决于减少实质性程序工作量的程度,所以对于选取测试的样本量,弹性相对较大。然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最终出具的报告直接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因而对控制测试结果的要求也就更高,样本量也就更大。?
一般情况下,除内部控制已经影响到财报审计意见类型以外,注册会计师不会在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中对外披露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情况。然而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则是评价企业内部控制设计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必然会披露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此外,财务报告共有五种审计意见类型,而内部控制只有四种审计意见类型,不包括保留意见。?
四、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相关的内控审计意见类型与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不是相互对应的,在执行相关的内控制度的过程中,注会发现企业财务报告中内控制度如果存在重大缺陷,就会出具否定意见;如果此重大缺陷还未引发企业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注会则出具标准意见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是确保财务报告可靠的一方面,而非必要条件,并且被审计单位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调整,对调整后的财务报告发表合理的审计意见。而如果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说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反映不真实、合法或公允,可以说其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极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所以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五、结语?
我国对于企业内部控制治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相对于财务报告审计还存在许多不足,但同时整合审计也为财务报告审计提供了辅助和补充,更全面地为信息使用者、利益相关者等提供企业财务及非财务信息,然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的关系。(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单位财务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三、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五、第三十条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六、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七、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十八、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十九、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二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二十二、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二十三、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二十四、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二十六、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二十九、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三十二、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三十三、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审计人员、、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3月1日《人民日报》)
单位财务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第五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章一般准则
第六条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
第三章作业准则
第十五条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九条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报告准则
第三十条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事项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五章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复核。
第四十条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单位财务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一、利用外资项目审计的作用?
十几年来,各级审计机关从审计公证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援贷款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起步,逐渐扩展到审计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外商业贷款项目,成为国家外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推动了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贯彻落实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利用外资项目审计的作用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高项目财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利用外资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资料,综合记录和反映项目财务收支活动、项目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是项目管理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国内外投资者监督项目执行和作出管理与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是各有关方面关注的焦点。因此,我国政府主管部门为利用外资项目制定了一系列财会和外汇管理的法规、制度;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投资者在融资谈判阶段坚持要求,受资方必须承诺在项目建设期按时提供经由审计师公证的年度财务报告,否则不予贷款;项目开工后如不能收到合格的审计公证报告,就停止支付各项贷款。我国审计机关开展利用外资项目审计以来,每年对所有在建的国际组织贷款和援助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公证,及时建议项目执行单位调整或纠正审计发现的,避免了重大财务信息的漏报或误报,有效地提高了这些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既为项目管理部门机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内外投资者提供了可靠、有用的财务信息和决策依据,也有效地维护了我国利用外资的国际信誉,为各类项目执行单位顺利地向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外贷款组织提取所借贷款提供了保障。?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事项,维护国家外资管理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审计机关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外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以我国政府名义同国外贷款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私自买卖外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国外贷款机构违反贷款协议的过分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坚持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揭露和处理,从而保障了国家法规制度和利用外资项目协议、合同的贯彻落实,维护了国家在利用外资领域的经济秩序。同时,促进了我国政府在利用外资方面实行的平等互利和效益原则的落实,保护了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了我国利用外资环境,增强了国外投资者对投资的信心。?
(三)促进提高利用外资项目的管理效率?
评审利用外资项目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是利用外资项目审计的一项重要。通过审查评价,发现和揭示项目执行单位在财务管理、采购管理、物资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促使项目执行单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执行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率。对法规制度不适用或不完善所造成的管理问题,以及宏观管理效率的倾向性问题,审计机关则通过审计意见书或专项审计报告,向项目执行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等,提出改进宏观管理的建议,促使我国利用外资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四)促进提高利用外资项目经济效益?
实现利用外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整体效益,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我国利用外资的目的所在,也是防范类似东南亚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根本途径。无论是审计利用外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评审项目管理效率,各级审计机关都以促进提高利用外资项目经济效益为着眼点。通过审计,发现影响实现项目经济效益的障碍,分析评价排除障碍的途径,向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反映项目资本金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足、基础设施不配套等阻碍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外部条件问题,提出减少损失浪费、挖掘提高经济效益内在潜力和增强外债偿还能力的审计建议。审计机关还通过综合分析和揭示外资运用领域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提高外资使用效益等方面的建议,为各级政府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实现利用外资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加强对外资运用的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国外贷款项目审计?
国外贷款项目,是指使用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机构(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机构”),向我国政府及其部门提供的专项贷款所建设的项目,或向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我国政府及其部门担保的专项贷款所建设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这项工作已成为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利用外资项目审计的一项基本任务。? 审计机关将国外贷款项目建设期审计作为年度必审项目予以安排,因为大多数项目贷款协议规定,接受国外贷款的中方机构必须在项目建设期的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向国外贷款机构提供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署根据国外贷款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和项目受益者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按照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关于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确定审计分工,办理审计授权。中央财政或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企业事业组织直接受益、承担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项目,由审计署外资运用审计司直接审计,或者授权有关审计署派驻地方特派办和派出部门审计局审计。地方财政或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和所属企业事业组织,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中央主管部门转贷或转拨外资的国外贷援款项目,一般由审计署授权有关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基本程序是在审评项目内部控制系统的基础上,从审查项目财务报告编制方式开始,逐项审查财务报告反映的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审查项目周转金帐户,审评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效益。对负有直接偿还外债责任的项目单位,还要审查其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评审项目内部控制系统?
评审项目内部控制系统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对部分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与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程度,验证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发现其缺陷和不足,据以估计审计风险,明确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调整或修改审计方案,向项目单位提出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控系统评审要点在于审查、评价项目及其执行机构是否具备健全有效的授权控制、职责分离控制、岗位责任制度、资产保护控制、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帐务处理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及时、完整、准确性控制及会计档案保管控制等机制,来保障经济业务处理真实、合法和有效。?
(二)审查项目财务报告编制方式?
国外贷款项目财务报告单独反映项目自开工以来当年和累计的财务收支、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资金运用成果,是项目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国外贷援款机构监控项目建设成本、进度、质量及效益的重要对象,一般由项目资金平衡表或项目资金来源与运用表、项目(工程)进度表、项目贷款提取情况表等组成。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专用帐户的项目单位,要编制反映专用帐户收、支、存情况的专用帐户报表。使用费用支出表提取国外贷款的项目单位,还应编制费用支出汇总表。国外贷援款项目财务报告的编制方式,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可比性和有用性。审查项目财务报告编制方式,可以发现和防止技术性差错,从而保证项目财务报告公允、可比、有用。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 1.项目财务报告或项目汇总财务报告编制的依据、格式、内容、程序、时间等与有关会计制度、项目协定和国际会计准则的符合程度,以及前后一致性,有无缺表、缺页、缺项、缺说明、错格、错行或漏填的情况。如发现有重大遗漏或重大差异的,应查明原因,并要求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纠正,不能纠正的要在财务报表说明中作适当注解。?
2.项目财务报告中各类合计数的正确性,各种相关数据和相关会计报表之间衔接勾稽关系的符合程度,以及本期报告与上期报告的勾稽关系。对项目汇总财务报告,要重点检查数据来源是否经过审计,上下级之间的往来数据处理是否正确。?
3.会计报表和报表说明与有关会计总分类帐和明细帐、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实物资产记录的一致性。?
(三)审查项目资金来源?
国外贷款项目资金是项目建设不可缺少的资源,总体上分两类,即外资和国内配套资金。按资金性质及来源细分,外资可分为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项目投资贷款及联合融资;国内配套资金可分项目财政预算拨款、国内银行贷款、企业债券、其他自筹和其他收入等。审查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是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
1.提取外资的进度、类别和比例遵守项目协定的情况,提款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批手续的完备性,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已提取外资金额同国外贷援款机构对帐单的一致性,以及按照项目协定或外资转贷协定及时、足额向下级项目单位拨付已提取外资的情况。对援助实物,要着重检查实物验收手续完备性及库存实物与会计帐、表、证的一致性。重点查处挤占、挪用、转移、贪污外资等违规、违纪行为。?
2.对项目单位先垫付项目建设费用,然后用费用支出表或追溯报帐方式,或者在外资帐户关闭以后以偿付方式提取的外资,其垫付开支的范围、用途、限额、程序、支付日期、审批程序和会计处理遵守项目协定的情况。尤其要逐项检查费用支出表所列各项支出是否专用于项目建设,是否有合格的报帐证明文件。对自营土建工程支出,要审查有无合格的监理师或工程师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验收证明;对出包土建工程支出,要检查是否具备合格的承发包合同、承包商提款申请和工程价款结算单等;对设备物资采购支出,要检查有无合格的采购合同、供货商发票、运货单据等。要重点查处涂改、伪造提款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
3.按照项目协定,及时、足额筹集、拨付、核算和管理国内配套资金的情况。重点检查各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自筹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违法集资、摊派,有无将国外贷援款兑换为人民币充作自筹资金的情况;其他项目收入,如单项工程试运行收益和外汇帐户存款利息收入等,是否按规定及时完整入帐,有无隐瞒收入或形成帐外资金的问题。?
(四)审查项目资金运用?
国外贷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设备和物资采购、人员培训费和专家服务费等。其中,外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引进设备和物资采购、外国专家聘用、出国人员培训等必须以外汇支付的开支;国内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为引进设备配套的土建工程建设、项目区移民、项目管理、预付工程款等不需使用外汇支付的境内开支。它们是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审查项目资金运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是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的核心任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项目支出。国外贷款项目支出分类比较特殊,通常分两类,一类按国内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分类,包括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和交付使用资产三项。其中,“在建工程”反映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其他支出”指除基本建设以外的各项支出:“交付使用资产”反映会计期末已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或结转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总额。项目财务报告中的项目进度表就是按这种分类综合反映项目贷援款和国内配套资金使用情况。另一类按国外贷款项目协定确定的项目贷款“核定分配金额”项目分类,包括土建工程、设备采购、货物采购、培训考察、咨询服务等。项目财务报告中的“项目贷款提取情况表”就是按这种分类反映项目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两种分类都记录和反映项目支出,有其内在联系,也有核算范围不同造成的差异。?审计时,要检查各项支出是否用于项目协定规定的目的和范围,证明文件是否合规、齐全,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同时注意核实两种分类造成的支出项目之间衔接勾稽关系。重点检查承发包合同和结算程序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有无工程非法转包,或提高结算定额;工程劳务支出,材料费,间接费用和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有无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报支出及计算错误;已完工程交付使用程序的合规性,以及设备物资招标、采购、验收、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正确性。对擅自改变外资用途、在招标采购中行贿受贿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惩处。?
2.实物资产。国外贷款项目资金有相当部分占用在实物资产上,具体包括:国外援助物资,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生产单位使用的各项固定资产,购置的设备、物资、器材,以及为调度资金而购买的有价证券等。审计时,要检查其支出是否真实,计价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帐实是否一致,对领用、调拨、盘点亏损处理的管理是否完备。对擅自转让、串换和变卖进口设备物资、利用有价证券搞非法交易等违规、违纪行为要重点依法查处。?
3.预付、应收(应付)款。这类资金收支主要反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预付备料款、工程款和大型设备款,应收(应付)国内外贷款利息、承诺费、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对这类资金,首先要检查是否真实,支出证明文件是否合规、齐全。要检查应计国外贷款利息和承诺费的计算是否正确,还本付息是否及时。对有拖欠还本付息款的单位,要查明原因,促进偿还。要重点查处利用这类往来帐户转移、挪用项目资金或调节项目建设成本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审查项目银行帐户?
国外贷款项目银行帐户是存放、支付项目资金及办理结算的主要工具,按币种可分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两类,两类帐户可再细分为一般帐户和专用帐户。对项目银行帐户实施审计监督,是国外贷款项目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币专用帐户,每年必审,审计意见要在审计报告中专项表述。?
项目银行帐户的审计方法和审计内容与一般银行帐户审计基本相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币专用帐户审计有一些特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评审专用帐户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2.验证国际金融组织拨付的开户资金、回补资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入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审查各项支出的合规性,要逐笔检查各项支出是否用于项目协定规定的用途,审批手续和支出证明文件是否合规、齐全,应向下级项目单位拨付的报帐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下拨。?
4.验证年末结存和在途资金是否真实,与项目财务报告中的银行存款余额的勾稽关系是否衔接。?
(六)审查项目外币业务?
外币收支在国外贷款项目财务收支中占有相当大比例。审查项目外币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国外贷款项目审计不可缺少的内容。重点检查发生外汇业务时或年末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记帐;外汇兑换和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擅自经营外汇业务、有无将项目外汇资金转移境外开户存放。对挪用、转移、套汇、逃汇和私自买卖外汇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查处。?
(七)评审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
高效的项目管理是实现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可靠保证,实现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才能达到利用国外贷款的根本目标。评审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是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的一项重要目标。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系统,特别是内部控制系统、外债债务管理系统和防范外汇风险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在建项目建设目标或计划执行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项目概(预)算确定的成本指标、定额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后使用或运营的经济效益、效益、环境效益和外债偿还能力,以及对优化经济结构、完善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影响等。?
(八)审查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报告?
对直接承担国外贷款项目外债偿还责任的项目单位,审计机关还要审查其单位财务报告。因为这类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直接影响项目效益和偿债能力。审计内容按项目单位所属行业财务收支审计要求进行。如,对工商企业类项目执行单位,按工商企业审计规范进行;对金融企业类项目执行单位,按金融企业审计规范进行。重点审查与国外贷援款项目配套资金收支以及项目经济效益和偿债能力有关的资金运用、资产、负债和损益,分析评价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指标。?
三、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报告
按照我国政府同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项目贷款协议,向贷款提供方出具符合国际审计准则的审计报告,是我国审计机关实施国外贷款项目审计的一个显著特点。换言之,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报告不仅要符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而且要符合国外贷款项目协议规定的国际审计准则;不仅要有中文本,而且要有本;不仅要送交国内被审计单位,而且要送交国外贷款提供方。
根据这一特点,我国审计机关从审计第一个国外贷款项目开始,采取编制对内和对外两套审计报告的方式。对内审计报告依据我国审计法规编制,全面反映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款项目建设期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的审计评价,对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意见以及对管理薄弱点的改进建议,是起草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基础;对外审计报告依据国外贷款项目协议和国际审计准则编制,侧重对国外贷款项目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公允发表审计意见。随着世界银行对我国贷款项目执行过程中内部控制和遵守项目贷款协议的情况愈来愈关注,对非财务信息的要求越来越详细,以及我国审计机关国外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机制和审计法规体系越来越健全,两类审计报告编制规范的差距越来越缩小。适应这个转变,审计署于1999年2月2日发布《审计署关于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的通知》(审外资发[1999]17号),规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不再分对内对外,以内外合一的审计报告同时满足审计监督和审计公证的需要。”“不再另行出具审计意见书。对于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等问题需作出审计决定的,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另行下达审计决定。”这项规定不仅适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同样适用那些需要对外出具审计报告的其他国外贷款项目。
内外合一的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报告,既要符合我国审计法规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项目执行单位管理部门的要求,又要符合国外贷款项目协议、国际审计标准和国外贷款提供方的要求,在内容和形式上不仅与以前审计报告有较大变动,而且与一般审计报告也有区别。下面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为例,简述编制国外贷款项目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内容及排列顺序?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五部分,按顺序排列如下:?
1?审计师意见;?
2?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说明;?
3?有问题和证据不足支出汇总表;?
4?贷款协议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意见;?
5?违反法规事项和其他事项。?
(二)审计师意见?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师意见”,是实施项目审计的审计组和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评价准则和国际审计标准,对业经审计的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和项目执行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和前后一致发表的审计意见。?
1?审计师意见的要素。?
审计师意见的要素包括:标题,报告对象,审计范围,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名称,编制财务报表的责任归属,审计机关对财务报表承担的责任,审计工作所依据的审计标准或惯例,基本程序的说明,审计师意见,报告抄送对象,审计组长签字或审计机关盖章,审计报告签发日期,以及审计机关通讯地址。总的要求是:标题固定,统一用“审计师意见”;报告对象的名称准确,不能缩略或用简称;正文规范,表述要恰当,内容要齐全;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时,落款由审计组长签字;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时,落款盖审计机关公章;审计报告签发日期用结束现场审计日期;审计机关地址应为可通讯地址,并列示电话、电传和邮编。?
2.审计师意见的分类。?
审计师意见分无保留意见、有保留意见、相反(否定)意见和拒绝发表意见四种类型。
(1)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财务报告,审计机关应发表无保留意见:?
各项贷援款支出完全用于项目贷援款协议规定的建设目标;?
所有财务收支符合项目贷援款协议规定的财务契约;?
反映和揭示的内容符合中国会计制度,报表种类恰当,编制基础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并充分揭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重大差异及其影响;?
反映和揭示的内容完整、真实、公允,表内数据计算正确,表示勾稽关系正确,表、帐、证、实相符。?
(2)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协议等不合法行为,对故意弄虚作假,造成表、帐、证、实不一致,揭示内容失真的财务报告,审计机关视情节轻重,选择确定出具“除……之外”类有保留意见,或出具相反(否定)意见。?
这类违法违规和不公允的事项主要指:?
反映的财务收支违反贷款协议规定的财务契约,尤其是贷款支出没有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虚报、抵顶、冒领贷款,违规采购,擅自变卖贷款进口物资等;?
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制度;?
尽管会计核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制度,但财务报表未作真实、公允的表达。
会计处理方法没有遵循一贯性原则。?
(3)对存在下列不确定问题的财务报告,审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程度,选择确定出具“除……可能对财务报表有影响之外”类有保留意见,或不发表意见:?
审计评价标准不明确;?
审计范围受限制,使审计师无法获得必要的审计信息和审计证据,如审计师不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缺乏会计记录等;?
被审计事项内在不确定性,使审计师无法对被审事项作出客观结论,如未决诉讼,长期合同的执行结果不明确,企业继续经营能力不确定等。?
审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双方对编制财务报告所遵循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报告揭示方式等有严重分歧。?
上述四类审计师意见的适用范围,可图示如下:?
凡是有保留的审计师意见,都应在发表有保留意见之前、范围段之后,专列一段,用以陈述发表有保留意见的原因或理由。?
有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协议要求审计师对特殊事项发表审计意见,例如对贷款资金专用帐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费用支出报表的真实和合规性,对财务报告补充资料,对实际财务指标与规定财务指标的符合程度等。这种情况下,审计师意见中也应当专项表述对这类特殊事项的审计意见。?
3?审计师意见模式。?
国际通用的审计师意见模式有两种,即“范围意见”式和区分责任式。多数审计师倾向采用区分责任式。下面以区分责任模式分别列示对非盈利性项目财务报告的审计师意见
(无保留意见)范本和对盈利性项目财务报告的审计师意见(无保留意见)范本:?
(1)对非盈利性项目财务报告的审计师意见(无保留意见)范本:?
XX省农业开发项目办公室:?
我们审计了你办管理的农业开发项目(9999CHA)1998年12月31日的资金平衡表及截至该日止同年度的项目工程进度表、贷款提取情况表和专用帐户表。编制上述财务报表是你办管理部门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所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按照国际审计标准和审计规范进行的。它要求我们计划并实施审计,以保证上述财务报表没有重大误报。审计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包括检查支持财务报表中金额和揭示的证据,评价所使用的原则和管理部门作出的重要估算,以及对整体财务报表内容进行评价。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你办的政策是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世界银行农业开发项目贷款协议(项目编号:9999CHA;生效日期:1997年5月1日)的要求编制所附财务报表。?
我们认为,第一段所列财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反映了你办农业开发项目199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截至该日止同年度的项目资金收支情况以及1998年12月31日的专用帐户余额,符合前述会计准则。我们同时还检查了本年度第12�;18号费用支出报表,我们认为这些费用支出报表符合项目贷款协议,可以作为申请提款的依据。?
本报告将送交你办管理部门和世界银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或XX省审计厅)。?
(2)对盈利性项目财务报告的审计师意见(无保留意见)范本:?
XXXX公司:?
我们审计了你公司199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截至该日止同年度的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附表。我们也审计了你公司执行的世界银行贷款XX设施环境保护项目财务报表。编制上述财务报表是你公司管理部门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所附财务报表和相关附表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按照国际审计标准和中国审计规范进行的。它要求我们计划并实施审计,以保证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没有重大误报。审计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包括检查支持财务报表中所列金额和揭示内容的证据,评价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管理部门所作的重要估算,以及对整体财务报告内容进行评价。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为发表上述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你公司执行的政策是,按照中国的会计准则和世界银行贷款XX设施环境保护项目贷款协议(项目编号:5555CHA,生效日:1998年1月6日)的要求编制所附财务报表。?
我们认为,第一段所述财务报表和相关附表以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反映了你公司199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该日止同年度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和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符合上述会计准则。此外,我们审查了本年度第12�;18号费用支出报表。我们认为这些费用支出报表符合项目贷款协议,可以作为申请提款的依据。?
本报告将送交XXXX集团和世界银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或XXX省审计厅)。??
通讯地址?
(三)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说明?
按现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会计制度,非盈利性和国家统借统还项目的执行机构要编报项目财务报表;盈利性、统借自还项目的执行机构不仅要编报项目财务报表,还要编报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报表。?
项目财务报表主要包括项目资金平衡表(或项目资金来源与运用表)、项目工程进度表和贷款提取情况表。使用专用帐户的,还应编制专用帐户报表。使用费用支出表(SOE)报帐提款的,还应编制费用支出表汇总。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无论采用哪种报告形式,都要反映实际财务收支和重要的形象和价值业绩指标,及其同报告年度和累计概算或计划的对比情况。?
编制财务报告是项目执行单位的责任。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项目贷款协议、项目协定和中国会计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如果所遵循的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有重大差异,应在财务报表说明中陈述差异及其金额。?
尽管审计机关不是编制财务报告的责任者和质量保证者,但是,审计机关有责任通过审计师意见说明,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公允。当审计机关对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时,亦即证实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合规;当审计机关对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出具有保留意见时,亦即证实财务报告除了有保留意见、相反意见或不发表意见的部分之外,其余部分真实、公允、合规。如果审计意见与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合规性不符,审计机关要对审计意见所产生的误导后果负责。?
(四)有和证据不足支出汇总表及其说明?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中编列“有问题和证据不足支出汇总表”及其说明,是审计机关将国外贷款项目对内、对外两套审计报告合二为一之后新增加的内容,也是根据世界银行1998年7月发布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手册》的要求补列的,目的在于简要列示审计中发现的违反项目贷款协议规定的支出,不合理支出,或被怀疑为不合规的支出,以及审计人员不能取得能证实合规性和合理性证明文件的支出。只要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有问题和证据不足支出,就应编列“有问题和证据不足支出汇总表”及其说明。如果审计中发现项目贷款协议有不符合中国国情或项目具体环境的条款,审计人员也应提出积极合理的改进建议。
“有问题和证据不足支出汇总表”及说明的基本格式如下:?
(五)贷款协议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意见?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取消原审计公证报告中的“管理意见书”,增加“贷款协议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意见”,也是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款项目对内、对外两套审计报告合二为一之后在报告内容和形式方面的变化,它是根据世界银行1998年7月发布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手册》的要求改变的。其目的在于向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和世界银行报告审计中发现的与项目贷款协议条款的不相符事项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揭示项目内部控制对项目执行的合规性和项目财务报表真实、合法、公允的保障程度。其格式和内容如下:?
贷款协议执行情况及内部控制评价意见?
XXXXXX项目办公室:?
我们审计了所附(列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名称)19**年12月31日及截至该日止同年度(或期间)的(列明业经审计的报表或明细表),并于(列明日期)对上述报表提交了我们的审计报告。我们的审计是按照国际审计标准和中国审计规范进行的。?
一、关于对遵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协议有关条款及其他指南的评价?
为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或项目)项目财务报表没有重大误报,我们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JP3〗遵守(列明生效日期)生效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JP〗际开发协会)项目贷款协议有关条款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规定的其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符合性测试。为便于报告,我们将有关条款和程序归纳为以下几类:?
。会计核算条款?
。财务条款?
。采购条款?
。对项目条款的技术评价?
。采购指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规定的其它程序?
。(概括其他适用的贷款协议条款)?
但是,对项目遵守上述条款和程序情况发表意见,不是我们的审计目标,所以,我们不对此发表意见。我们在测试中发现了(说明此类事项的数量)重大不符合事项,按照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有关指南的要求,我们应该报告上述事项。重大不符合事项指没有遵守或违反(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贷款协议或其他程序中有关的规定或禁令。重大不符合事项使审计师有理由认为,上述没有遵守规定或违禁事件所造成的误报,加总起来,对项目整体有重要影响;或者会引发有关方面的重视。?
重大不符合事项在本意见的附件中作详细说明。?
二、关于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为确定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所采用的审计程序,我们在计划和实施审计过程中关注了(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在编制财务报告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我们这样做并不能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提供保证。我们对编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关注无须揭示内部控制结构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数个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在设计或运行时,不能将风险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风险是指项目人员在履行职责的常规过程中,不能发现特定财务报表(指审计师正在审计的报表)可能存在重大误报。我们发现了XX件我们认为存在重大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事项。?
重大缺陷情况在本意见的附件中予以说明。?
本报告将送交(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国际开发协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或XXX省审计厅))。??
通讯地址
(六)违反法规事项和其他事项?
按照《审计署关于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的通知》(审外资发[1999]17号)规定,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增加“违反法规事项和其他事项”部分,用于反映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规事项和前几部分未披露的其他事项。审计人员在编写这部分时,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文字叙述的形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应包括:审计发现的事实,金额,实际和潜在的影响,违反的具体法规、规定,产生原因的,处理意见等。??
四、商业外债项目审计?
商业外债项目指境外商业银行、银团和非银行机构,境外租赁机构,及其他境外金融投资者,向我国政府及其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商业性贷款、买方信贷、债券、融资性国际租赁及其他形式的外债项目。商业外债项目以其融资方式的灵活性优势,在我国借用外资项目中占据较大比重。商业外债项目审计指审计机关及合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商业外债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开展商业外债项目审计是国家外债管理的重要手段,审计报告成为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新借外债项目和经营外汇业务的依据或。?
商业外债项目审计内容,包括借债单位举借的中长期、短期贷款,对外发债,担保和外汇业务涉及的实有和或有资产负债,外汇业务合法性,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以及外债承受能力等。根据审计侧重点和审计时间的不同,商业外债项目审计方式分为年度外债检查、发债前检查和专项检查,这里主要介绍年度外债检查内容。?
(一)审查直接借款单位外债收支?
1.借用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是否经过外汇管理局批准;实际借债的金额、币种、期限、综合成本、筹资市场和筹资方式等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借债条件;外债资金是否及时汇入境内;有无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借入资金是否及时汇入境内,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2.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经过外汇管理局批准;担保金额与对外负债额之和与自有外汇资金的比率是否超过法定限度。?
3.开展外汇业务是否经过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外债转贷业务或外汇调济业务的范围、规模、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局批文的要求,盈亏绩效如何。重点查处用外债项目资金搞投机性外汇交易或参与房地产投资的问题。?
4.还本付息情况,近三年借用外债的还本付息有无拖欠或延误;未来三年还本付息预算及还贷能力预测是否合理、可信。?
5.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方面是否采取了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审查直接借款单位财务状况和还债能力?
1.验证直接借款单位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依据经过验证的年度财务报告,反映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还债能力的几项指标,包括资本金到位率、外汇资本占资本金总额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本盈利率,据以评价借债单位财务状况和还债能力。?
(三)审查外债项目财务收支?
1.项目立项程序的合规性,重点检查项目可行性是否由具备资格的机构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够资格机构的评估;固定资产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规模,以及配套资金和物资是否落实到位。?
2.在建项目财务收支,检查内容与前述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内容基本相同。?
3.完工项目财务收支,重点检查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经过有资格机构验收,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项目实际成本是否真实、合规,有无超概算;项目运营效益能否达标等。?
(四)审查用款单位财务状况和还债能力?
1.验证用款单位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结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核实年末外债余额;检查用款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外债,有无挪用、转移、挤占外债资金和擅自用外债资金搞风险投资或外汇交易的问题;计算违规违纪金额占外债余额的比率。?
3.依据经过验证的年度财务报告,计算反映用款单位财务状况和还债能力的几项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金总额、利润总额、长期投资总额及投资分红总额、外汇收入总额、应偿还外债本息总额、偿债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以及资本盈利率等,据以分析、评价用款单位财务状况、还债能力,分析评价用款单位财务状况对外债偿还的影响,分析评价用款单位拖欠应还外债本息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或问题症结,研究对策,提出改进建议。?
单位财务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能够满足其他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部门应当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经费不足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追加。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较大的地区或者重点部门、单位设立派出审计机构。
派出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章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同时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和本级财政的月、季、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对本级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效益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逐步对本级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报表进行审签。
审签意见可以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和专项资金、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以下报告:
(一)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已经实施的对本级各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效益审计的工作报告。
第三章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
(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对外投资情况;
(五)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六)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接受财政补贴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非税收入收支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以下列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
(四)资产交付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五章社会公益性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下列社会公益性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
(二)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
(三)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五)政府部门管理的和有关组织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资金;
(六)国有土地收益资金;
(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八)农业、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财政专项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专项资金。
前款审计可以延伸到资金使用单位与专项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公益性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章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故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在其任职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被审计人员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分清其任职期间在本地区、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提交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被审计人员的依据。
第七章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地方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十一条社会审计机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指导和管理,做好业务培训;对其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明文件有不实或者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八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一)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报告;
(二)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
(三)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明文件;
(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资料;
(五)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
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依法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和存款情况,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暂停拨付款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的合法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可以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及其有关的其他业务管理系统。被审计单位开发、设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软件,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并留有审计数据接口和必要的工作空间,便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聘请特约审计员,也可以聘请具有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理、处罚。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限期履行审计决定;
(二)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款等额的拨款;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的依据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处理、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
(四)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而没有移送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效益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在对本级各部门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使用财政资金所达到的效益和效率程度,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