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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86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426号)以及《*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家电下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和补贴产品
1、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农户认定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
3、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暂定(具体品牌、规格、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家电下乡产品价格和补贴
1、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电脑、空调限价另定)。
2、补贴及补贴标准:家电下乡补贴标准按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予以补贴。在补贴周期内,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三、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我县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荐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的通知》(商综发[20*]502号)要求,由省内贸办、省财政厅推荐,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承担我省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任务企业,由这些企业授权、委托县城及乡镇家电经销网点,并经县商业、财政部门备案后经销家电下乡产品。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设立和备案工作
1、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5)企业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2、具体标准:(1)销售网点经营面积必须达50平方米以上。(2)县级销售网点必须具备摆放家电下乡产品经营专区。(3)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购买费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与中标流通企业签定加盟协议后可以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备案登记;鼓励中标流通企业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每个乡镇选择1—2个。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企业签定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优先选择,其它可以从中标企业已设在乡镇的网点中选择。
(三)销售网点的备案及程序
(1)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需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商业局备案登记。县商业局要会同县财政局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宽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确认为销售网点;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2)确认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核准后报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对社会公告,并统一授牌。
四、货源供应及价格
(一)组织货源。销售企业要加强货源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要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坑农害农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点。在我县备案的中标企业要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供应计划,定期向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要加强经营网络销售信息联系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和货源组织,对边远山区和一时难以设立销售网点的地区,要采取大蓬车下乡、预约等形式,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县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缺货,满足购买需求。
(二)搞好服务。销售企业要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三)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的销售企业要根据我县实际购买需求,及时将市场信息反馈给生产企业,中标生产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在产品热销时提高供货价格,也不得因产品滞销而低价倾销。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格销售,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搞市场垄断、随意提高或压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对发现或举报中标企业随意提高或压低供货和销售价格者,一经查实,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销售资格。
五、产品质量和保障
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要强化维修服务网点,开展巡回维修服务。购买人购买到家电下乡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可联系原销售网点进行检修,检修不好的可以换货,但只能换相同品牌和型号的商品。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必须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销售网点首先核实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
2、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3、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购买人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在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并得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后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销印章),留存3年备查。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具体由县财政局协调乡镇安排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人员,选定工作责任心、原则性强的人员参与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并要经过必要的培训。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工作办公地点由乡镇政府提供。
2、家电下乡产品购买人持有关材料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5)购买人一卡通存折;(6)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是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一台(件);(7)其它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按《*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电下乡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实利益,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兴国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包礼斌担任组长,县商业局局长陈远辉、财政局局长黄高培担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监察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供销社、商业局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业局,县商业局副局长沈小明担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要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研究部署我县家电下乡工作;(2)负责研究和组织协调家电下乡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3)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督促检查;(4)负责协调财政补贴资金中的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有关政策、内容的宣传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对家电下乡的宣传报道工作。(2)县监察局:负责家电下乡工作中的监督工作。(3)县财政局:负责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工作。(4)县商业局:负责家电下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县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5)县物价局:负责家电下乡销售的产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的稳定。(6)县公安局: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7)县工商局:负责家电下乡市场秩序工作,依法查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中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坑农害农等欺诈行为。(8)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税收和发票管理、使用工作。(9)县质监局:负责对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监管。(10)县供销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公告宣传栏和宣传单等形式,对家电下乡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将家电下乡的政策、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宣传到村、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中标企业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的宣传要求,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销售网点的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5天向县商业局报告。
(四)建立联系制度。县商业局、财政局要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乡镇村基层组织,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和基层销售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要层层建立联系制度和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建立值班制度,公布家电下乡工作联系电话,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联系。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定期向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加强督促检查。县商业局要会同县财政局与我县中标销售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县商业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要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之间的关系,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要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销售资格。县商业局、财政局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社会各界的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要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如有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报省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工作经费。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