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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行业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论;鉴定资质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专业机构精通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别和判断,从中收集证据和做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会计鉴定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找出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业务水平较低。在市场经济中,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被誉为“经济犯罪的克星”,要想找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那就一定要比他们“技高一筹”,但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中有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仅是掌握会计知识,还有一部分人对现行的法律掌握不全面,凭借过去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严重的影响。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对业务是否受理无明确答案。司法会计鉴定受理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接到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和《司法会计聘请书》后,做出同意接受聘请的意思表示。可是,在诉讼案件中,有些送鉴人直接对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委托,司法会计鉴定人对是否受理业务无明确答案,若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受理,这样导致的后果是鉴定程序不合法使鉴定结论失败。其次,目前许多送鉴人所提出的鉴定要求的适当性较差,影响司法会计鉴定人对业务是否受理的判断。
(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够真实。依据我国的审判传统和现实,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应该不断向中立发展,保证审理的公正、公平。但是鉴定报告的结论不合法、措辞不够严谨、形式不完整等方面使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失去真实性,难以成为诉讼证据。
二、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考核标准和资格缺乏规范。在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考核标准并不完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但是拥有什么样的知识算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其次,司法会计鉴定人以会计的专业知识进行查账、出具鉴定报告,专业意识优于证据意识,证据意识薄弱,失去了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色。
(二)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受理方法。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领域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会计受理方法。司法会计鉴定人不能按照标准的方法开展业务,而是根据自己的经验、主观判断是否受理义务,这无疑会对送鉴人和鉴定人造成影响,不利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进行。
(三)无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真实性的制度。虽然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是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还没有可以遵循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真实性的制度,集中表现为司法会计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不够重视,导致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失真,其权威性受到了冲击,严重制约司法会计鉴定在我国的发展。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解决对策
(一)制定司法会计鉴定人考核标准,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就我国而言,国家司法会计鉴定主管机关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鉴定操作程序和质量考核制度,符合会计鉴定业务的特点和自身发展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鉴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鉴定人员的执业水平。鉴定人员应自觉树立证据意识,从证据规则要求的角度去考虑或证明涉案会计事实,做好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本职工作。
(二)建立统一的会计鉴定受理方法。司法会计鉴定的是否受理对司法会计的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规范受理的方法。第一,确保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合法。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16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第二,司法会计鉴定人根据案情的判断,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凡是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诉讼案件,一般来说案情都比较复杂,涉及经济案件的公司会计核算较不健全,鉴定人应将自己的能力和外部因素相结合,判断是否受理案件。第三,观察鉴定要求是否是与法律有关意见。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送鉴人的司法会计鉴定知识薄弱,提出的要求不明确,或者是提出一些法律的定性问题。鉴定人应与送鉴人进行协商鉴定要求,判断案件是否受理。
(三)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真实性,增强说服力。为增强司法会计报告的说服力,笔者认为从以下方面建立相应的制度。第一,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须出庭质证。出庭作证的目的在于让鉴定人亲自出现在法庭上发表证言,证明鉴定结论是建立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第二,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和风险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对鉴定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会计勾稽关系,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此外,还应当加大鉴定过错的成本和机会成本,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严肃性,从而提高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的说服力。
总而言之,司法会计鉴定将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可替代的角色,司法会计鉴定体系也会逐渐完善,在提高其公正性与权威性的同时,让司法会计鉴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司法鉴定行业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鉴证; 内部控制质量; 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已成为现代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有效的内控贯穿于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能够为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遵照合理的授权使用和处置公司资产、按照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提供合理保证,同时也为公司未来平稳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债权人及监管主体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上市公司内控的建立与执行,希望通过获取公司的内控信息来更加全面地认识公司的运行情况、经营状况,以便对公司的发展前景作出合理预期,并决定是否加大监管或进行投资。内控鉴证制度作为独立第三方对公司管理当局披露的内控信息进行鉴证的方式,保证了公司披露的内控信息公允、恰当地反映了企业的现实状况,也受到越来越多利益相关者的重视。
一、内部控制鉴证的相关定义
内控信息披露是指管理当局依据一定的标准定期对本单位内控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以某种方式提供给外部信息使用者。无疑,这种由管理当局披露的内控信息是否公允、恰当地反映了企业实际的内控状况,会直接影响到信息使用者对该企业的认识及判断。因此,为了保证管理当局所披露的内控信息的公允性,需要由外部独立第三方,即注册会计师对此进行鉴证,这就是内控鉴证制度。鉴证结论需要通过特定形式的载体得以反映,这种载体即内控鉴证报告。这种来自第三方的鉴证有利于管理当局重视内控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并对内控存在的缺陷加以改进,最终达到提高公司内控质量的目标。
二、制度背景和理论分析
在我国,证监会、证交所等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制度引导着内控鉴证业务的发展。2008年6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出“上市公司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核”。2008年底,两所分别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上交所在“通知”的第10条规定:“本所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核实评价的,应披露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实评价意见。”而深交所在“通知”的第10条有相似的规定:“本所鼓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在两所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上交所继续沿用2008年的规定,深交所的规定有所变动,但与2008年并无本质不同:“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可见,截至目前,我国监管机构仅是鼓励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执行内控鉴证业务,对上市公司内控鉴证报告未作出强制性披露要求。
尽管并没有强制性的披露要求,但据笔者统计,2008年、2009年均有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自愿披露无疑会增加成本及风险,那么这些上市公司是出于何种考虑选择自愿披露该报告的呢?信号传递理论向我们提供了一种解释。
信号传递理论于1974年由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 Spence)首先引入经济学中,是指一个主体的某种行为向其他主体传递了一些信息,并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充满非对称信息的资本市场中,高质量的公司为了区别于那些较次的公司,就有动力将自己所拥有的内部信息向资本市场提供,并采取如聘请高质量审计师进行审计等策略增强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进而导致优质资源(包括投资者的资金、良好的口碑等)流向自己的公司,最终将导致这些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而那些不披露这些信息的公司则被投资者认为是有不好的消息,其股票价格将会下跌。尽管由于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函数不一致以及信息成本的存在,内幕信息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的,但是公司可以通过充分、可靠的信息披露,尽可能减少内幕信息,使得广大投资者能够将不同质量的公司区别开来。同时,充分可靠的信息披露使得投资者对于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不确定性的担心降低,投资者愿意花费较高的购价来购买其股票,公司的筹资能力将得到提升,融资成本进而降低,最终能够提高公司自身的价值。
公司拥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就可以看做是一种内部信息,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尚未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背景下。自愿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向资本市场传达公司建立了较高质量的内控制度及风险防范的信息,与那些较次的公司区别开来,更能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引入优质资源、降低融资成本,并最终提升公司价值。
三、数据分析
从前一部分的理论分析可知,内控质量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基于信号传递的目的向外披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从理论上看,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拥有并运行了较高质量的内控制度,而现实情况是否如此,需要进行检验。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企业内控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换句话说,高质量的内控制度应该能够为以上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因此,笔者将上市公司是否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的类型作为衡量内控质量的指标。
(一)样本采集
本文选取2008年、2009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内控鉴证报告作为样本,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取自上市公司年报以及国泰安CSMAR数据库。
(二)样本分析
1.内控鉴证报告披露整体情况
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年和2009年内控鉴证报告披露的整体状况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沪市A股上市公司数量由2008年的175家增长到2009年的185家,占当年全部沪市A股上市公司的比重由2008年的20.59%上升到2009年的21.44%,表明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公司的数量有所增加。
2.内控鉴证报告的自愿披露与受证监会处罚的关系
企业内控的基本目标之一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因违规经营、财务报表舞弊、信息披露违规等原因而受证监会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良好内控的建立与执行应该能够合理保证上市公司免受或少受证监会的处罚。笔者对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年和2009年受证监会处罚情况以及披露内控鉴证报告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分别如表2及表3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2008年850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有81家公司被证监会处罚。在这81家受处罚的公司中,仅有4家公司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其余77家公司均未披露该报告,二者分别占全部受证监会处罚公司的4.94%和95.06%。在已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175家上市公司中,仅有4家上市公司(比重为2.29%)受证监会处罚,而未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675家上市公司中,则有77家上市公司(比重为11.41%)被证监会处罚,后者的比重数值(11.41%)远远高于前者(2.29%)。从表3可以看出,2009年863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有122家公司被证监会处罚。在这122家受处罚的公司中,仅有8家公司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其余114家公司均未披露该报告,二者分别占全部受证监会处罚公司的6.56%和93.44%。在已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185家上市公司中,仅有8家上市公司(比重为4.32%)受证监会处罚,而未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678家上市公司中,则有114家上市公司(比重为16.81%)被证监会处罚,后者的比重数值(16.81%)亦远高于前者(4.32%)。尽管受证监会处罚的公司中,并非所有公司的被处罚事由都发生在统计当年,有些公司的被处罚事由可能发生于统计年度之前,但是公司内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并非朝夕之事,而是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期,能够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公司也并非只在统计当年才建立并执行了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只有在统计年度前的若干年中构建、运行和不断完善内控体系,才能为统计当年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创造条件。因此,从以上的分析结果不难得出结论:选择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更好地实现了合法性及合规性的目标,其内控更有效。
3.内控鉴证报告的自愿披露与审计意见的关系
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是企业内控的另一目标。衡量财务报告质量高低的指标很多,审计意见类型是其中的重要指标之一。最佳的意见类型当然是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而其他的意见类型报告,不论是注册会计师提醒使用者对强调事项相关的潜在风险加以关注而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还是上市公司拒绝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调整建议对报表进行调整,或注册会计师因审计范围受限而出具的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都表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质量存在缺陷,以及财务报告的形成所依赖的内控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年和2009年非标准审计意见统计情况分别如表4和表5所示。
表4的结果表明,2008年850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有66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在这66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中,仅有3家公司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其余的63家公司均未披露该报告,二者分别占全部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的4.55%和95.45%。在已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175家上市公司中,仅有3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比重为1.71%,而63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且未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公司则占全部未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公司(N=675)的9.33%,后者的比重数值(9.33%)远远高于前者(1.71%)。表5的结果表明,2009年863家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有62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在这62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中,仅有3家公司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其余的59家公司均未披露该报告,二者分别占全部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的4.84%和95.16%。在已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185家上市公司中,仅有3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比重为1.62%,而59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且未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公司则占全部未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公司(N=678)的8.70%,后者的比重数值(8.70%)亦远高于前者(1.62%)。表4及表5的数据表明,财务报告质量较高的上市公司更愿意披露内控鉴证报告,而财务报告质量较低的上市公司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动机不足。换而言之,选择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更能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其财务报告的质量更高,内控更有效。
(三)分析小结
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与未披露此项报告的这两类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方面均有显著的不同。分析数据表明,就上文所述内部控制的目标来说,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的公司建立并运行了更有效的内控制度,其内控质量更高。
四、研究结论和建议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选择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向资本市场传达了公司建立并运行了较高质量的内控制度及风险防范的信息。内控质量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基于信号传递的目的向外披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而根据对2008年、2009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中披露了内控鉴证报告与未披露此报告的两类公司在“是否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的类型”两个方面不同表现的研究分析,也应证了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建立并运行了更高质量的内控制度。
我国目前只是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执行内控鉴证业务,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要求。从这两年上市公司的实际执行情况看来,选择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上市公司的数量仍然很少,表明上市公司主动披露内控鉴证报告的意愿不强。而美国早在2002年颁布的《SOX法案》404条款中就规定:公司管理当局需要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报告,且这些公司的审计师需要对管理当局的评价进行鉴证和报告。与自愿性披露相比,强制性披露要求更能督促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重视内控鉴证业务的执行。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对内控鉴证报告提出强制性披露规定,以充分发挥内控鉴证制度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 林斌,饶静.上市公司为什么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9(2):45-52.
[2] 杨有红,陈凌云.2007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J].会计研究,2009(6):58-64.
司法鉴定行业报告范文第3篇
一、概念不同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运用审计学、会计学、法学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有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从概念来看,都是独立的第三方应用了会计、审计的专门知识,执行了一定的审查程序,但是其目的、业务性质和服务对象、执行主体都不同。目的的区别这里不再赘述,参见下文。
(一)业务性质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业务性质是司法诉讼活动,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业务性质是经济经济监督与评价活动;
(二)服务对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服务对象是刑事审判,注册会计师鉴证的服务对象是资本市场;
(三)执行主体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执行主体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主要有三类人:即在公、检、法内部设立的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权的部门内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被司法部门批准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权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中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的财务会计专家。注册会计师鉴证执行主体只是注册会计师。为保证队伍建设,注册会计师鉴证业由财政部领导下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负责执业人员的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后续教育、执业准则制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组成更复杂,其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等差异比较大,队伍建设的难度也更大。但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从而影响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建议应建立专门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和登记注册制度,以及健全的相关后续培训制度,通过系统的考试来确认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主要考核应试人员在会计、审计、经济法、刑法、证据学、侦查学、民法、诉讼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目的不同
从目的来看,司法会计鉴定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为正确审判提供科学证据;而注册会计师鉴证是为了保证经营者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降低使用者的信息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体地说司法会计鉴定是通过对与案件有关的会计资料进行鉴定、判断、检查和验证,来查明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的专门性问题,为正确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经济纠纷诉讼、经济行政诉讼、法纪案件等提供科学证据。注册会计师鉴证中不同业务类型目的又有区别。注册会计师鉴证按业务类型分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中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目的是在实施审计程序基础上,对财务报表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①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②财务报表是否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里的意见是积极的合理保证。财务报表审阅业务的目的是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里的意见是消极的有限保证。目的不同决定了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不同的发展空间。
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目的差异是由于产生原因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产生于司法实践的需求,商品经济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经济犯罪等法律案件涉及到对有关资产财务的核实、验证、计算等专门性问题时需要有具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帮助查明,其工作职责是为有关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财务事实证据,其工作结果只对法庭审判负责,出具的鉴定书将可能成为诉讼裁判采信与否的法定证据,但不起经济鉴证作用。而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产生于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需要,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是维系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市场机制。
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的目的差异,是为了在借鉴学习中掌握基本原则:一切以满足目的为选择标准,不是盲目拿来,更不是照抄照搬。
三、执行过程不同
(一)执行过程的阶段划分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在执行过程的阶段划分不同。(表1)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司法会计鉴定的提起阶段主要解决两个问题:1、由谁提出申请并作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决定;2、指定或聘请司法鉴定人。关于第一个问题,举经济犯罪案件为例,它属于刑事诉讼案,除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外,须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可以由不同的人员提出和决定。在侦查阶段由办案侦查人员提出,由批准立案人决定;在阶段由办案的检查人员提出经主管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在审判阶段由审判人员提出,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可见有权指定或聘请司法鉴定人的主体并不唯一,还是公、检、法“三足鼎立”,这就可能存在重复建设、互相扯皮的隐患。建议将司法会计鉴定事项的决定权一律赋予法院行使,具体设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各自侦查活动中,一旦发现案件中确有某一会计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就必须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如果同意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就要指定具体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负责实施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委任也由法官和法院专门进行,检警机关与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应当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对于法官的裁决也有平等的申请权。第二个问题需要签订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作为法律诉讼文书的一种,它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取得进行司法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开始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执行过程特征不同。执行过程中表现出的特征不同,也是司法会计鉴定和注册会计师鉴证各有千秋之处:
1、执行人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每一次执行司法会计鉴定都要经过法律提起阶段确认担任人的资格,以保证鉴定人的独立和胜任,维护法律严肃性;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执行人资格是在事务所与委托人自愿签订委托合同后,由事务所内部权衡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后安排确定。
2、委托合同性质不同。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是诉讼文书,而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委托合同是经济契约。
3、取证视角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视角集中在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行为与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视角则集中于会计信息质量和预期使用者的利益维护。
4、证据地位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最终是提交证明事实真相且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而注册会计师鉴证最终是提交财务报表的鉴证意见,证据只是支持最终意见的中间手段。
(三)执行程序方面不同
1、执行程序规范化程度不同。当前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尚不够规范,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对于鉴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如送检单位提出的鉴定要求是否超出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范畴、鉴定结论对财会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达到什么程度等,只能依靠鉴定人的职业经验来判断,主观性较强。所以有时会出现对相同的问题不同的人给出不同结论的现象,使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无所适从,不知该采信哪一个结论,当然就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有规范的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对具体执行程序有统一严格的要求,可以较好的控制和检验鉴证工作质量。司法会计鉴定也必须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来规范工作质量,标准的内容应首先满足目的要求。(1)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2)对比检验标准;(3)综合判断标准;(4)鉴定手段标准;(5)鉴定结论用语标准;(6)鉴定结论报告标准,充分借鉴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合理部分。
2、取证使用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须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确凿。所以,在取证上应当遵循实在性原则,主要采用据实查证的方法,如轨迹追踪法、对比鉴别法等建立在详查基础上的专门鉴定方法。而注册会计师可以广泛应用审计抽样技术提高效率,节约审计资源。司法会计鉴定对证据的要求高于注册会计师鉴证,所以在取证方法上不能不加分析的混同。
四、鉴定报告不同
(一)鉴定结论报告结构不同。两者的鉴定结论报告结构不同(表2)。从格式看,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的组成是三段式,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统一有8或9部分。从内容上看,司法会计鉴定很详细,如绪言部分就包括委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机关名称,鉴定决定书的签发日期、内容、号码,鉴定案件的案情简介,及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及需查明的情况,提供鉴定材料的情况,采用的鉴定方式等,但是没有提及鉴定相关人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相对简明扼要,突出委托人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所以应对鉴定报告增加责任要求,以利于提高鉴定人的责任意识。
(二)鉴定结论类型不同。两者鉴定结论类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有两种类型:肯定或否定性鉴定结论、不能作肯定或否定性的鉴定结论;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意见类型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四种。
司法鉴定行业报告范文第4篇
1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意义
为了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科学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对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中的操作过程进行合理规范和指导。但是在实践中,对同一经济案件中同一财务事实的司法会计鉴定,由于鉴定人不同,其鉴定结论也往往不同,甚至可能出现三、四种不同的鉴定结论。这种现状的存在与司法会计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有利于消除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有利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质量。标准是评判质量的尺度,没有标准很难评估质量。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没有技术标准,虽然多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符合科学规范,具有较高的质量,但同时也不可否认有少数司法会计鉴定是鉴定人“跟着感觉走”的结果,有的鉴定人认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主观判断,不必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这样的司法会计鉴定谈不上是科学的鉴定,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是绝对不具备的。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司法机关审查鉴定结论时虽然觉得有疑点或诉讼当事人提出异议,由于找不到质疑的依据无根据,只好勉强采用或盲目采用。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鉴定活动必需受到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制约,鉴定人则会千方百计寻求鉴定结论依据,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2 构建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框架
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是一项实务性很强的工作,理论探讨和实践积累不多。到目前为止,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分委员会也仅仅是在1992年左右曾提出一份主要由中南财经大学喻景中老师起草的草案,以后就再未讨论过,更未正式确定下来。[1]在理论上进行探讨的学者也是屈指可数。
但在实践中,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作者认为,建立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我们可以借鉴外国学者的两种观点:“普遍承认标准”和“实质证明标准”。前者指一项鉴定结论所依据原理和方法的科学性、可靠性,必须已在该学科领域内得到普遍承认;后者指一种新的理论与方法只要得到实质性证明就可采用,可以是公开发表的论文,也可以来源于可靠的实例。我国经济与法制正处于发展改革中,财经法规尚不健全。建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可以分两步进行,第一步,采用“普遍承认标准”的思路,引用现行法规标准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第二步,采用“普遍承认标准”为主,“实质证明标准”为辅,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
2.1 现阶段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现阶段,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还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主要遵循判定标准和报告标准。
2.1.1 判定标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司法会计鉴定没有国家标准,只有采用会计、审计标准。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的判定标准是: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地方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单位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重要的合同以及重大会议纪要。这是我们进行财务会计事实认定的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就可以认定其事实。
2.1.2 报告标准。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司法部)第39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检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意见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2002年7月5日,司发通〔2002〕56号)对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规定,司法鉴定书一般由编号、绪言、资料(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附件等部分组成。
2.2 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在理论界对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为技术标准制定提供理论依据的条件已具备,并总结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包括:受理标准、判定标准、报告标准。
2.2.1 受理标准。受理标准,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受理过程中应遵循的标准。主要包括受理委托手续、检材交接手续、检材整理等。
2.2.2 判定标准。判定标准,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别、判定财务会计事实过程中应遵循的标准。主要包括确认各会计要素真实性的判定标准,确认各项会计核算内容真实性的判定标准。判定标准应以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为依据,具体来说,涉案上市公司的判定标准应以财政部制定的《2006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涉案一般企业的判定标准应以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涉案行政、事业单位的判定标准应以财政部制定的《预算会计制度》为依据。
2.2.3 报告标准。报告标准,是司法会计鉴定人编制“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过程中所遵循的标准。主要包括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格式、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内容、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规范用语等。目前,在实践中比较认同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绪言、检验、论证、结论。
总之,制定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成熟一个颁布一个,逐步形成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体系,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得以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司法鉴定行业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内控鉴证;内控鉴证报告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2. 004
[中图分类号] F276.6;F239.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2- 0006- 02
从近年来内部控制的制度发展来看,我国内部控制规范正被纳入社会化法制建设轨道之中,其对于企业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现在企业在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层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内部控制的有效鉴证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还有利于外部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性,规范市场运作,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在我国,刘明辉[1-2]认为“只有立足国情, 借鉴国际惯例, 从鉴证业务三方关系人的现实基础及内部控制鉴证的特点出发才能对这些争论做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牛福[3]在分析美国和中国内部控制鉴证的制度背景基础上,着重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内部控制鉴证的建议。方红星、施继坤 等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信息存在显著的审计师声誉效应和首次披露效应,能够显著降低其权益资本成本[4]。
1 相关概念与制度背景
1.1 内部控制
1992年,美国内部控制专门研究委员会发起委员会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即COSO报告。内部控制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以及监督5个要素。其目标包括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吴水澎 等(2000)从控制论原理出发梳理了内部控制概念的发展,认为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内部牵制阶段、内部控制制度阶段、内部控制结构阶段和内部控制框架几个不同阶段[5]。
1.2 内部控制鉴证
内部控制鉴证主要分4个方面:①鉴证范围:基于宏观角度和实施现状等客观因素的考虑,我国财政部在2010年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将鉴证范围定义为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要求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描述。②鉴证性质:基于责任方的认定。即要求企业不仅要对鉴证对象(即内部控制)负责,还要对鉴证对象信息(内部控制的相关指标信息)负责,双重的责任可以增强企业的责任感,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③鉴证的保证程度:合理保证。针对内部控制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由自愿性转变为强制性,要求其具有更高的保证水平,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合理保证的鉴证报告具有更高的可靠性。④鉴证期间:《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基于基准日、而非财务报表涵盖的整个期间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此规定也更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1.3 相关制度背景
我国从2000年开始有关内部控制鉴证的法规,但其仅针对金融机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查。随着内部治理范围的扩大,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出台了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评价核实意见。2008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聘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1日起在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
2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的现状描述分析
选择样本对象为2010-2012年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所用数据均来自深交所、上交所网站,国泰安数据库等,经手工处理所得。
经过对上市公司内控鉴证报告情况的搜索,统计数据如表1:
2010年两交易所上市公司中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公司占总数的29%;2011年的披露比例略有提高,达到38%。2011年虽然仅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出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报告,部分上市公司仍出于公司发展考虑而自愿对外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12年鉴于财政部等5部委强制要求主板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两所上市公司总计披露内部控制鉴证的比例为77%,上交所954家主板上市公司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的比例也仅为67%,相对于前两年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并没有实现全部主板上市公司披露鉴证报告的要求。财政部的强制要求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是第一年实行,部分公司还没有足够的能力达到财政部的要求。
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情况好于上交所,且逐年增加的比例也高于上交所,其离不开深交所中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块的积极作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公司鉴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积极作用,积极建设内部控制,并主动对外披露内部控制鉴证信息,以期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
3 内部控制鉴证存在的问题
(1)虽然财政部等5部委强制规定对外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但通过前述统计数据发现,仍有部分公司没有按要求进行披露。且已披露的报告形式多样化,标题不统一:有审计报告、鉴证报告及审核意见等。
(2)查看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内控鉴证报告发现,上市公司均不存在重要控制缺陷或重大控制缺陷,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均是有效的并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意见类型皆是标准无保留意见,其可信度有待衡量。
(3)部分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仅是应法规要求,没有建立长效机制。
4 针对问题的可行性建议
有效内部控制是公司健康发展的保障,是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的基石,而内部控制鉴证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执行的监测工具之一。由此,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存在的问题,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
(1)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的制度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等5部委在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同时,应对内部控制鉴证的披露形式规范化,统一信息载体的名称、格式,规范鉴证标准和结论;其次,可适当增加责任人惩罚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防患于未然。
(2)从企业自身出发,立足长远发展,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理念和文化,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聚集专业型人才;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切实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不能盲目按财政部或证监会要求执行,实用的内部控制体系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客观对待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对内部控制建设进行客观的自我评价、通过第三方的鉴证,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极对外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良好形象。
(3)PCAOB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定位为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对外部中介机构的要求也更为严格。
①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其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严格按准则实施、发表鉴证意见。②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通过持续的定期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聘请专家或实务工作者讲授内部控制鉴证的操作过程,增加专业考试的实务性,提高执业人员的业务操作水平,明确注册会计的责任,提高整体的执业质量。③外部中介、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功能强大的数据库,满足了解企业内部控制流程、风险评估、业绩衡量和持续改进的需要,同时也更好地监督和促进企业内部控制的改善。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明辉.内部控制鉴证: 争论与选择[J].会计研究,2010(9):43-50.
[2]刘明辉.审计与鉴证服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牛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的现状及问题[J].会计之友,2009(29):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