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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实践心得{精选5篇}

2024-07-13 21:52:01心得体会访问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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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实践心得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立体保护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7-0263-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一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五大方面。

之所以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原因在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世界文化的丰富性和多元性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和差异性迅速消失或弱化。维护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一大课题,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民众代代相传、世代延续中逐渐积累形成的,并且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独特的地方性知识,其存在本身亦即是人类文明多样性的最佳证明。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为了保护人类文明多样性的必由之路。

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将其纳入博物馆,而是要进行传承。正如有学者所说,“将无形文化遗产搜集并记录下来固然重要,但说到底,做成标本存入库房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真正目的是想让这些活生生的无形文化遗产像水中之鱼一样,永远畅游在中国文化的海洋里,生生不息,永无穷尽。”这就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在于传承,在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与内涵以一定的传承制度和传承方式加以保存和延续,在代际之间的纵向传播和承续,世代相传,绵延不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源于自身存在的实际需要,一旦传承停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也随之殆亡。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们往往无法触摸,在传承过程中难以把握,具有活态性的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表现形式——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各种知识和实践等等都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它无时无刻不在流动和变化,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是发展的而非停滞的,是有机的而非机械的,是“现在进行式”的而非“过去完成式”的。这就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被实践,而无法被复制,而且每一次实践都是不一样的版本,每一次实践都不完全相同,每一次实践都是对上一次实践的失真,这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出了挑战。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的的特点和传承的需要,我们认为,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的保护方式。所谓生产性保护方式,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根据这个定义,生产性保护的核心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该是消极的、僵化的博物馆式保存,而应该是在不违背、不破坏其核心价值和关键技艺的情况下,将其引入生产和流通领域。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中去,适应现代人的需要,从而让现代人能享受到悠久的历史和文明遗留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得到积极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更具生命力和延续性的保护和传承方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作用

(一)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

不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能力,是生产性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首先是人,是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知识和精湛技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只要建立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才有可能把宝贵遗产从人亡歌息、人亡艺绝的濒危绝境中抢救回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获得价值,才会吸引更多的传承人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行列。

(二)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应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一定历史相关联的人的活动,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只有通过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才能重新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价值,才能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满足现代人的需求。这是因为,历史在变化,人的观念、取向、喜好也在发生改变,适者生存的道理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传统文化技艺的保护。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传承上要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生态性、生长性,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过去时”、“完成时”,也不是静止的,它自身需要自我更新,适应现代人的审美观念。

(三)生产性保护能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它们往往无法触摸,难于把握,容易被忽略,甚至受到损坏不易觉察。而采用生产性保护有助于将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变为现代产业经济资源,不断提升非遗保护传承的意识和积极性,开发出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取得较好的效益。

三、推进生产性保护的经验借鉴

(一)从平面保护走向立体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对技艺、传承人的平面保护,也不能只局限于对于理论方面的研究,还需要在纵向上去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生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化浪潮的汹涌而至,为物质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生存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挤压甚至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现代化“荒漠”上仅存的“绿洲”,单纯的对“绿洲”进行维护已经很难抵御现代化“沙漠”的侵袭,只有适应现代化大气候的需要,融入现代化大气候,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更好地得以保存。然而,一直以来,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上重保护、轻开发,忽视了作为一个活态文化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本身传承中,必须为社会需要才能继续存活这个现实。虽然现代化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但是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一个转型的良好契机。借助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手段,我们可以用更加科学、系统的方法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法、特色做完整的梳理。

(二)从消极保护走向积极发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初期阶段,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抢救即将消亡的一些技艺,是不可避免的,但抢救之后,必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上下更大的工夫。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某种程度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推广的所有方式,如建立品牌、形成规模、扩大影响等都是可行的方法。而在这个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积极性无疑是最重要的,只有充分调动了传承人的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发展才有可能。对传承人的保护,所注重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资助,更要重视精神上的关怀,最重要的是要在尊重老艺人的前提下,督促和帮助他们完成对自身技艺的整理和再发掘,让他们不但靠手艺吃饭,更能把手艺发扬光大。而这就需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就是要通过运用市场经济的动力,依靠自身产生的效益来保障其传承,无视社会发展趋势的保护方法是无法长久的。从沧浪区的实践可以看出,这就意味着要杜绝急功近利的摧毁式“挖掘”,而是将现代企业方式和理念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邀请懂经营、会管理的经营人才、策划人才和传承人共同探讨研究,最大限度地集中资源、汇集人才,发挥各自优势,在具体的空间和较长的时间内搭建分享经验、知识和实践的平台。如此,才能找出一条比较容易成功的发展方式,才能让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现代化。

(三)从单纯保护走向融入生活

德国著名的思想家赫尔德认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有机体的最隐秘体现,是民族特性的根本。每一个民族都在自己的文化中实现着属于自己的幸福,构成了自己的幸福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间、来自历史、来自传统,对它的保护和挖掘过程,是维护本民族精神生活与文化传承工作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是对中华民族民众精神的挖掘,就是从传统文化中寻找民族复兴和国家富强的精神依托的过程,就是民族文化自我觉醒的过程。因此,我们进行非物质文化保护,通过各种手段提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力,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生活中存活,其最终目的还是让它回到民间,回到养育它的社会环境之中,因为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才是非物质文化发展的根本和前进的动力,只有人民群众自发的遵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化为现代人生活的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才真正获得了长久存在的可能。在沧浪区的实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跟上了时代的步伐,成为了人们日常的谋生方式、娱乐手段,在当代人们的生活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高理想。从单纯保护走向融入生活,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才拥有一片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445.

[2] 苑利,顾军.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与我们所应秉承的原则[G]//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上).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45.

非遗传承实践心得范文第2篇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06年9月14日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全国各省市也纷纷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建立了相应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政府部门成立的专门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如组织实施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申报工作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机构和个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遗产普查过程中能够收集大量有价值的档案资料,因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这一优势,使其必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重要主体之一。

2 全国各级档案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很多档案部门根据自身所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建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档案,并将其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档案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保存与管理方面具有管理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其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丰富的档案管理经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有了全方位的保障。例如,江西艺术档案馆收集了大量江西特色艺术档案,同时,为了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该馆利用档案馆藏,整理出了大量“弋阳腔”、“青阳腔”等古老剧种和剧目原始文字、音像资料等。

3 博物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载体既有档案的性质也具有文物的属性。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实践中,一些实物档案(也称为“文物”)实际上是保存在博物馆或艺术馆中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博物馆、艺术馆等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主体。博物馆在文物修复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很多受损严重的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可以得到很好的修复和保存;艺术馆则肩负着搜集、整理民间艺术遗产以及进行艺术创作的职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搜集、整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杨家埠木版年画国家级传承人杨洛书先生曾向国家博物馆捐献的50余块明清年画画版,不但是反映杨家埠年画发展史的珍贵实物档案,也是重要的历史文物。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载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都来源于传承人的口头叙述或文字记载,传承人本人因传承技艺的需要也保存着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实物。传承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主体有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传承人承担着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丰富的档案资料有助于传承人各种传承活动的进行;另一方面,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比如,传统音乐的曲谱、传统美食的烹饪方法等,传承人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他们才会更加积极地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工作中去。

非遗传承实践心得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非遗”教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非遗进校园”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国家,积累了很多文化与美德。千姿百态、绚丽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民族人民精神文化的基石,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是极其珍贵的精神财富。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识和保护意识越来越弱,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非遗”的传承正日益受到关注。

“非遗”教育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学校的宣传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教育价值主要包括爱国主义情怀、创新精神、意志品质等教育价值”。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与通信工程学院着力于建设基于本土“非遗”文化传承的校园文化建设,将“非遗”教育与培育、践行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传承和创新的职能。

一、项目实施动因

十报告中首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成24个字,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这些都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找到源头。如“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中华民族的内在品质,和谐文化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基础和发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早就有“苟利国家,生死以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心怀天下、胸怀国家”的爱国精神,这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爱国主义的思想源泉。

与此同时,当代大学生中出现了信仰缺失、诚信缺失、社会责任感减弱、价值观错误、基本道德素质欠缺等问题,对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存在误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忽视对大学生进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二、项目实施情况

1.引进“非遗”项目,开展“非遗”教学活动。

项目实施前期,“非遗”志愿者小组的成员们通过多方联络、奔走,调研常州及周边区域内的“非遗”资源,在常州市文化馆、非遗办公室等部门的帮助下,与一些民间艺人、“非遗”文化传承人接头,确定了将面塑、剪纸、乱针绣、常州梳篦、留青竹刻等10余项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项目引进常信院校园。

聘请这些民间艺人、“非遗”传人到学校,承担部分公共选修课的实践教学及担任兴趣小组的指导教师,向学生言传身授民间技艺。通过民间艺人们的口传心授、现场讲解及学生的亲身体验,在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的基础上,激发学生兴趣和积极性,帮助他们体悟“非遗”的文化精神。力争培养出一批“非遗”承接人才,掌握专项技艺,并尝试转化为经济效益,鼓励有能力者自主创业。

2.成立“非遗”大学生社团。

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学生社团是高校开展“非遗”教育不可忽视的手段之一。以常信院“非遗”文化社团为例,该社团的成立旨在团结校内外广大非遗爱好者,整合社会各界力量,集结优势互补的队伍,加强“非遗”文化交流与理论研究,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继承并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同时积极深入探索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充分发挥动员、挖掘、整理、保护、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等职责,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保护工作。

3.营造“非遗”教育氛围,积极传播“非遗”文化。

校园氛围对受教育者往往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常信院积极创造良好的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环境,营造浓郁的非物质文化教育氛围,使学生耳濡目染地接受教育和熏陶。通过设立保护标语、宣传展板、标志物营造环境,如联合常州文化馆在学校图书馆举办了大型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巡展,展览国家级项目12块、省级项目20块共计60块展版。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非遗校园活动营造氛围,如依托“尚思、求实”大讲堂百期庆典,邀请了面人、糖人、剪纸、乱针绣等项目的“非遗”传人到学校现场展演,传承人们精湛的手艺和美轮美奂的作品吸引了众多学生。

4.创新志愿公益活动,践行核心价值观。

搭建校外实践的平台,进行相应的志愿公益活动,有助于增强学生传承非遗、服务社会的意识。常信院将“非遗”项目和志愿公益活动相结合,丰富了志愿活动的内容和内涵,创新了志愿活动的开展形式,也扩大了非遗文化的宣传范围和途径。

常信院非遗志愿者小组的成员们深入校园周边社区、中小学、公益慈善机构,积极开展相关“非遗”文化的宣传活动。如宣讲“非遗”文化知识、手工技艺和艺术表演;开展“非遗”文化展,将学生学习传统技艺的优秀作品,进行相应的作品展览等。各种志愿公益活动的开展,正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创新举措。

三、项目取得成效及评价

1.通过校内外广泛宣传及对学生的定向组织引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激发他们自觉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增强学生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与自豪感。

2.丰富了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学生在学习之余可以学到一门珍贵的手艺,部分学生甚至有机会成为“非遗”传承人的弟子,一定程度上保护“非遗”,为“非遗”项目寻找接班人,结合现有的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对具备“非遗”技能的学生而言,多了一条创业之路。

3.将“非遗”项目和志愿公益活动相结合,丰富了志愿活动内容和内涵,创新了志愿活动开展形式,同时将传统文化传播到了广大社会中,可谓一举两得。

四、结语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将“非遗”引进校园,提高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丰富了校园文化气息,呼吁广大学子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文献:

[1]辛儒,王释云.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蕴含的教育价值[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03):101-102.

非遗传承实践心得范文第4篇

关键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连地区;高校;保护

音乐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是人类相互交流情感最有效的手段,从孔子的“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到荀子的“夫声乐之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古代先哲从来都重视和强调音乐艺术对于人类精神文明的关键性作用。在追求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今天,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文简称:音乐类非物遗)的价值显得尤为突出。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我国政府目前所公布的国家级 “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所公布项目的一半,这说明音乐历来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联,也说明音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后文简称:非物遗)体系中占有其重要的地位。

根据人民音乐出版社1964年出版的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纂的《民族音乐概论》和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孙继南、周柱栓主编的《中国音乐通史简编》,这两本著作当中对我国民族传统音乐的阐述,并结合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我国的音乐类非物遗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器乐曲艺四类。(分类参考国务院公布的518项第一批国家级非物遗,其中包括民间音乐72项,民间舞蹈41项,传统戏剧92项,曲艺46项)。

二、大连地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大连作为辽宁省重要发展地区,在传统文化发展及建设方面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大连是东北文化和齐鲁文化的交汇之地,地区内拥有满、回、锡伯等45个少数民族,非物遗丰富多彩,也有着较长的历史。截至目前,大连市共有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代表作6项、省级代表作24项、市级代表作89项,其中音乐类非物遗有31项(参见《大连地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览表》),包括民间音乐14项,民间舞蹈10项,传统戏剧4项,曲艺3项,其中,长海号子、复州双管乐、金州龙舞、复州皮影戏、复州东北大鼓属于国家级代表作。其种类丰富,特色显著,分布地域遍及大连市内及金州、庄河、普兰店、瓦房店、长海等各县市区。

2010年,大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正式揭牌。中心成立后,在瓦房店、金州、庄河等地针对国家级非物遗项目建立一些培训基地。目前,皮影戏已在沙河口区春柳小学建立基地,庄河剪纸在凌水小学建立了基地,复州大鼓也有序地进行传承,复州双管乐、金州龙舞等项目也吸收了不少新学员。2010年6月,复州皮影戏义和班、得胜班,庄河皮影戏传承人和大连群艺木偶皮影等剧团在人民文化俱乐部音乐厅上演了精彩的“大连皮影戏展演”。

三、让大连高校成为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力量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加上了“特别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意味着教育是传承机制的重要手段。

2005年3月26日,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别指出“: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这份文件的出台,为高等院校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音乐类非物遗进入高校课堂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大连市领导曾提出,充分利用大学、博物馆及中小学图书馆等资源,通过文字、影像、实物等各种手段,收藏、保护珍贵遗产;发挥高校师资智力资源优势,结合相关专业对大连的非物遗进行研究。

和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特有的独特风格,只能从传承人鲜活的表演中得以体现,通过传承人一代又一代口传心授的过程得到继承。所谓“人在艺在,人去艺亡”的规律在音乐类非物遗领域体现得最为彻底和鲜明。

因此,培养能学习和传承遗产、并能进行创新的表演人才是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除了传承性的表演人才外,还需要培养了解民俗文化、有一定理论水平、能从不同角度深入研究遗产的科研人才,以及熟悉艺术又懂得市场运作、善于管理的文化产业人才。

如何才能使优秀的音乐文化遗产融入高校艺术教育体系之中,实现其生态性“生存”?如何培养青年学生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理论与实践探索。

(一)专业设置

大连地区有16所学科门类较完备的本科高等院校,各院校可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专业重组或构建的新专业。例如,笔者所在的大连艺术学院音乐学院,现有四个专业,下设八个专业方向,可在调研的基础上有步骤、有层次、有重点地将大连地区音乐类非物遗的传承保护融入声乐演唱、乐器演奏、舞蹈表演、文化艺术事业服务与管理以及音乐剧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计划,增设长海号子、复州双管乐、金州龙舞、复州皮影戏以及复州东北大鼓传承人培养方向,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必需具有的知识结构来设置教学目标和完整的教学计划。

(二)课程体系

在原有的课程体系基础上,针对各类人才培养目标,恰当地增加与之相对应的课程,将课堂授课、讲座、展演及田野采风相结合,充分激发学生对传统音乐艺术的学习兴趣。例如,聘请复州皮影戏、复州双管乐、复州东北大鼓等非物遗的传承人或民间音乐家等来校任教,与本校专业音乐教师共同承担培养传承人的教学任务;今年,笔者针对本校音乐学院文化艺术事业服务与管理专业方向开设《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课程,并结合以往开设的《艺术营销》、《文化产业管理》等相关课程,加大培养既具备一定民族文化艺术修养,又懂市场、善管理的文化产业人才的力度。

除此之外,可带领学生深入大连市内或周边,例如金州、瓦房店、长海等各县市区,去亲历充满乡土气息的大连本土音乐艺术,将知识传授与田野调查相结合,有助于增强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激发学生对传统音乐艺术学习兴趣。

(三)教学方法

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历史走进今天,要将其作为现代高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必须考虑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追本溯源,具备“口头性和非物质性的无形文化特征”的艺术形式,无论是民间音乐、舞蹈、戏剧还是曲艺,最原始的传授方式是“口传心授、心领神会”。其揭示出一种内隐性学习方法:学习者通过长期的训练和环境的熏陶,能无意识地熟练的掌握某种技能,一旦学会就终身难忘,在各种环境下都不会影响其技能的发挥。

如今,学习音乐技能越来越倾向于外显的学习方式,而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在掌握复杂技能及规则以及与环境密切相关的学习任务中,内隐性学习方式更具有优势。因此,在音乐类非物遗传授过程中,要保留和注重“口传心授、心领神会”的学习方式。

(四)教材研发

教育首先要有教材,音乐类非物遗方面的教材是当前大连地区进行艺术教育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在编纂本土化教材之前,先要掌握一定数量的民族民间音乐资源。大连地区高校可针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表现形式,以音乐教师为主,整合不同学院、不同专业的相关教学力量,共同成立课题小组或教研小组,建立一个材料储备库。在此基础上,经过考察、积累,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根据大连本地风貌的特点,编写资料详尽、可供选择的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教材。在教材编写中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原貌,同时也要有所创新,以适应时代的步伐和现代教育的需要。

(五)社会实践

高校的社会实践活动,是课堂教学的有益延伸,也是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要将音乐类非物遗实现“活化”传承,不能只停留在课堂学习,更需要搭建多元化的平台,为文化遗产的展示提供自由空间。在这方面,大连艺术学院有着明显的优势。学院拥有专业的艺术团队:合唱团、民族管弦乐团、交响乐团以及舞蹈团队,这些团队都曾在国内外专业音乐大赛和演出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可将大连丰富的音乐类非物遗作为展演内容,联合民间艺术家与学院师生共同合作,打造出具有本土特色的艺术精品,既将古老艺术与现代审美相结合,实现了活化传承,又体现了大连艺术学院实践教学的特色,可谓是双赢。

今年5月中旬,大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郑晓莉副主任应我院邀请,来学院做了关于大连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题报告。5月24日,大连市非遗保护中心与大连艺术学院共同主办的“非遗进高校”传承论证会在学院举行。6月7日,大连市文广局正式授予大连艺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牌匾。大连艺术学院成为大连地区第一个“非物遗”的研究基地。

四、结语

以上表明,大连的“非物遗”保护传承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像大连艺术学院这样学科专业和社会实践与“文化遗产”很对口的高等院校,将在“非物遗”的传承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此外,通过高校艺术教育的传播,不断提升本土音乐文化的影响力,提高在校青年学子的文化艺术修养,并培养他们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正确态度、深厚感情和一定的研习方法,培养他们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这是为传统文化培养大批欣赏者和接受群体的关键之举,也是保证我国未来文化政策的正确导向和树立全民族文化保护观念的长久之计。

注释:

周安平、王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著作权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思考. [C].中国重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

参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辽政发〔2007〕24号)2007.6.7。

吴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高师音教课堂的思考.中国音乐(季刊),2009年(2).

参考文献:

[1]周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J].北京:中国音乐学,2008:(3).

[2]桑德诺瓦.“有所为”亦“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与实践方法[C].中国重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

[3]米永盈.浅谈高校在山东省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C].中国山东济南、中国山东青岛: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挑战·机遇·对策——山东省社会科学界2009年学术年会文集(4),2009.

[4]郑茂平.关注本体——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理本质及其保护的心理取向[C].中国重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

作者简介:

非遗传承实践心得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承人;高校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2-0111-04

如果以2001年我国昆曲艺术成功申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起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已经历时近十个年头,十年来,随着“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呼声不断升温,政府、高校、学者都围绕“非遗”展开行动,现已成为当今的文化热点,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探索都取得了“后集成”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成就。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非遗”工作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意见》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保护与抢救工作如火如荼,现已成功组织了三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与评审工作,纵然是取得了非凡的成绩,但是在保护与抢救过程中也出现了众多的问题,如“项目见景不见人”、“重项目申报、轻项目保护”、“项目传承人如何进行项目传承”、“项目传承立法”、“项目传承载体”等等,都是我们在实践中必须一一解决的难题。笔者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主体,应当“合理利用”《意见》中提出的“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的真实内涵,利用国家政策方针与资源,才能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根据近几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与体会,本文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体的角度,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以求教于大家。

一、“非遗”应“合理利用”传承人

“非遗”的传承与发展本质上是传承人的传承与发展。他们掌握并传承着古老的民间文化知识和民族技艺的精髓,如果没有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活态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到保护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从其创造、演化、延续的历史来看,“非遗”的生活史就是传承人的生活史,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人在其生命中将“非遗”融入自己的历史,又将“非遗”传递给后代,如此往复,“非遗”的创造性、丰富性、历史性价值得到彰显。

如此看来,“非遗”所呈现到这种活态传承的特点,决定了“非遗”的保护工作其实质就是如何“合理利用”与保护“传承人”的工作。就笔者实地考察来看,“非遗”传承人在其实际行动中呈现出以下几种趋向。

第一,“非遗”传承人年龄老化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搭建平台发挥其“余热”才是更具意义的行为。在传承人总人数位居全国第二的河北省共有传承人53名,年龄最大的是屈家营音乐会88岁的老艺人冯月池,年龄最小的为45岁。江西省首批国家“非遗”项目“赣南采茶戏”唱腔老艺人徐荣秀已经79岁,“永新盾牌舞”的传承人吴三桂现已65岁;首批国家“非遗”项目“兴国山歌”的传承人徐盛久现已85岁;省级“非遗”项目“万安麒麟狮象灯”的传承人何源泉现已75岁、“万安股子灯”项目传承人林英石现已73岁。

抢救“非遗”传承人所承载的文化将成为现阶段政府、社会各界的首要工作,今天的文化自豪不要沦为明天的失落文明,政府和社会应积极为“非遗”传承人搭建平台,在“家传”、“师传”等传统传承谱系基础上努力构建“非遗”传承“大众化”的传承体系。

第二,“非遗”传承人找不到“被传承人”的苦恼比比皆是。

“非遗”传承的魅力在于“活态传承”,是一种“人―人”的传承形态,受多元文化的冲击和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的现实社会,导致实现人生价值方式的改变,众多年轻人远离家乡赴经济发达地区择业与创业,小型城市与农村普遍存在“空巢”现象。如此一来,当地文化部门申报立项的“非遗”项目即使确定了传承人,但是没有被传承对象,陷入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界,即将走入了“后继无人”之路。笔者于2009年5月赴江西永新调查“永新盾牌舞”期间,传承人吴三桂老先生感言:“现在村里的年轻人都去城市打工了,一年到头在家的时间只有春节五六天,现在农村除了老人就是正在读书的孩子,要想把年轻人留在家乡学习盾牌舞,已经是不可能了”。同时,笔者也认识到,这种现象在全国都存在,如我国藏族史诗《格萨尔王》日前就面临无人传唱的困境,原因就是曾经唱过完整《格萨尔王》的说唱老人已去世,而新的说唱人没有形成。[1]

第三,如何实现“非遗”传承人的价值,其实是“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重中之重。传承人是“非遗”重要的承载者和传递者,“非遗”如何利用传承人在有生之年将“绝技”传承下来,应是“非遗”与传承人工作的全部,其价值才有可能得到体现。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多种途径: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将“非遗”项目列入大中小学的教学内容,项目传承人走进校园,把“非遗”的“火炬”接力棒传给学生,将“个人记忆”转化成“集体记忆”。这种传承方式目前已经成为共识,并取得了可借鉴的经验。如,福建省泉州市将“福建南音”纳入中小学课堂,泉州师范学院音乐系开设福建南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其次,“非遗”应当建立传承人监督机制,激励传承人积极参与。

二、“非遗”应“合理利用”高校

大学不仅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还应把它建设为保护、继承、研究与弘扬传统文化(传统音乐、戏剧与舞蹈)的平台,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别指出:“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它为高等院校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高师音教课堂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与此同时,“文化传承”也是高校音乐教育的价值之一,张振涛研究员曾指出:民间音乐传承分两大类,一是民间自发性的世代传承、家传与师徒传承;二是在学府借助外力的传承,对于濒临灭绝的民间音乐品种借助学府传承尤为重要,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音乐院校是传统音乐传承的主渠道之一。这些充分说明,高校在“非遗”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它有责任和义务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因此,“非遗”应“合理利用”高校阵地,为自身科学的保护与传承发挥其能动性,科学实行其“文化空间”的合理转换。

关于“非遗”与高校文化研究的论题,得到有关学者的关注,[注:见 吴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高师音教课堂的研究》中国音乐学[J]2009年第2期; 周咏:《高校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与方略》南阳师范学院学报[J]2008年第11期。]很多高校以“非遗”作为研究课题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以江西省部分高校为例,井冈山大学于2010年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重点研究江西省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民间美术、民俗”等多项内容;同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第一,以江西省国家级“非遗”项目为论题做硕士论文,如《赣南采茶戏旦角唱腔音乐研究》、《永新盾牌舞音乐文化研究》2篇;[注:欧阳绍清:《赣南采茶戏旦角唱腔音乐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09年,李小兵:《永新盾牌舞音乐文化研究》厦门大学硕士论文 2006年。]第二,以非遗项目申报科研与教改课题,如《赣南采茶戏唱腔音乐的嬗变研究》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立项课题;第三,我院教师指导兴国山歌剧团演唱“兴国山歌”效果显著,已经在井冈山大学成功演出2场,[注: ]

并在艺术学院召开了“兴国山歌”研讨会;这些行动说明:“非遗”应当合理利用高校将“非遗”项目纳入高校尤其是艺术院校的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体系中,甚至可以将“非遗”项目纳入本科生与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以课堂教育为载体,通过普通的教育手段,让学生掌握“非遗”的内涵和价值。

在2010年6月11日,江西九江学院成立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九江学院研究基地”,这是江西省第一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该研究基地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馆,涵盖了青阳腔戏曲服装以及资料300余件(套)、瑞昌剪纸70余幅、瑞昌竹编近40件、修水花灯10个、花灯道具6个、星子石雕24个、湖口草龙一条(长28米),此外还珍藏有大量非常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资料和视频光盘资料,为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非遗”应当合理利用高校做好以下措施。

第一,将“非遗”项目引入课堂,纳入学科建设体系。对于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学生,“非遗”应作为《中国民族音乐》、《民族民间舞》等课程的教学内容,展开“非遗”专题教学,并将“非遗”转化为舞台剧目,实现从理论教学到舞台剧目的多手段综合性教学方式,达到“学府传承”的目标。对于非音乐专业学生,组织教师积极开设公选课,让非音乐专业学生了解“非遗”的内涵和价值;如井冈山大学艺术学院教师已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了《音乐鉴赏》、《音乐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公共选修课程,其中一项教学内容就是“非遗”。

第二,利用大学学科专业资源优势,定期筹办“非遗”专题音乐会。

第三,成立“非遗”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区域性的“非遗”代表作,对“非遗”代表作进行视频立项。

所以说,保护与传承“非遗”既是高校音乐教师的本职,更是高校音乐教师的使命。我国除专业音乐院校以外,各省市综合性大学、师范性高校的音乐学院(系)师生毫无疑问应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火炬手和“传承者”。高校在“非遗”保护中负有如此艰巨的历史使命,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高校教师必须认清现实,努力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将主要精力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和普及教育上,努力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聆听者、爱好者、收集者、保护者、传承者。只有这样,才可能避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哪怕是极微小的破坏。[2]

三、“非遗”应“合理利用”国家与地方立法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方式,但是最重要的方式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方式。”[3]其实,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首先是从地方立法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新疆、甘肃、江苏、浙江等省区都制定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促进地方性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与此同时,国家对于“非遗”项目的立法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伊斯坦布尔宣言》(2001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等国际性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影响下,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3年,后为与国际接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04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作的意见》(2005年)、《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上作的通知》(2005年),这些法律法规形成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非遗”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积极推进“非遗”的传承,提供了“国家在场”。

为此,“非遗”应合理利用立法,为其自身保护寻求最有力的保护方式。

第一,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情,制定具有法律效应的“非遗”法规文件,指导“非遗”的申报、保护与传承,为“非遗”作法律上的支持,坚决杜绝“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目前有众多省份正在为“非遗”立法;如江西省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蒙古[注:.

[4]省略/roll/201007/22/10000307_102930318.htm[EB/OL].

[5]刘承华.保护与保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保护的特殊性[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8,(4).

Rational Uti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ENG Yi-min,OUYANG Shao-qing

(Art School, Jinggangshan University, Ji’an, 343009, Jiangxi, China)